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範臺中市國民小學、幼稚園及托兒
所(以下簡稱學校)腸病毒疫情之流行,特訂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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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校於發現學生有疑似腸病毒感染案例時,應將該生為適當之處理及
通知家長送醫,並要求其請假一星期至二星期,同時通報各該主管單
位(托兒所為社會處、國民小學及幼稚園為教育處)及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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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腸病毒疫情已達停課標準時應即停課,並由校方同時通報各該主
管單位及衛生局,各該主管單位應依程序陳報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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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有學生感染腸病毒時,應即進行該班級之消毒,腸病毒疫情已達
停課標準時,衛生局應責成轄區衛生所辦理下列事項:
(一)指導學校進行教室、環境及設施等之消毒。
(二)督促學校加強師生個人衛生及衛生教育。
(三)協助學校辦理各項防疫因應措施。
衛生局發現學校未執行前項防疫措施時,應通知各該主管單位加強督
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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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腸病毒疫情達下列標準者應予停課:
(一)幼稚園、托兒所及國小ㄧ、二年級停課標準:同一班級一星期內
有二名以上學生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者。
(二)國民小學三年級以上:原則上無須停課,但學校所在行政區經行
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公告列為「流行警訊期間」,同一班級一
星期內有二名以上學生經醫師臨床診斷為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
炎時,得採停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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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應於停課原因消失後即恢復上課,並通報各該主管單位及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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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托嬰中心得準用本要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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