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東勢河濱公園使用管理維護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3月09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縣風景區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維護東勢河濱公園(以下簡
    稱本公園)綠化美化環境之觀瞻,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欲使用本公園場地,舉辦各種活動者,須於使用前至本所提出申請
    ,並填具使用申請書件,經本所同意後,繳交使用費新臺幣六千元整
    ,清潔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整,始可使用。

三、為維護本公園草坪廣場區域,與行人徒步區之綠化美化環境,此二區
    域原則上不予出借使用。

四、凡使用本公園而需要佈置場地者,應先就佈置內容徵得本所同意後,
    才得進行佈置,並應於用畢日或次日,將場地回復原狀,並清理乾淨
    ,報請本所認可後,退還清潔保證金,如未於期限內清理完竣,保證
    金不予退還,由本所代為清理。

五、申請使用者於使用期間內,應負責場地內外之秩序及人車安全,並確
    實維護公共安全及環境清潔衛生與美觀。

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已核准者停止其使用:
  (一)違背國家政策及法令規定者。
  (二)違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者。
  (三)使用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及違背本要點事項者。
  (四)活動時有損本公園各項設施者。
  (五)與本所舉辦各項活動時間牴觸者。
  (六)其他經本所認定有違法令規定不宜使用者。

七、本公園內禁止設置攤販。

八、凡申請使用本公園內停車廣場者,必須為其他遊客預留足夠使用之停
    車空間,並應維持交通秩序與安全設施。

九、任何申請使用本公園舉辦活動而引起糾紛及違法事件,均由申請使用
    者自行負責處理。

十、本所收入之使用費(不含清潔保證金)悉數繳入縣庫納入預算辦理。

十一、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