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條文關聯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於領得雜項執照前,應依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備案。
前項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符合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規定者
,得免請領雜項執照。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雜項執照者,於建築物申請建造執照時,得依規定併案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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