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條文關聯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不得設於依法留設之屋頂及露台之避難平台範圍內,亦
不得影響建築物緊急進口,且其下方空間不得作為居室使用,四周不得以
牆壁圍閉,其建築物所有權人負其管理維護之責,違者依建築法及違章建
築處理辦法之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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