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有建築應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本市公有建築設計品質並改善都
    市景觀,特訂定本要點。

二、下列各款之公有建築除細部計畫另有規定外,應於核發建造執照或建
    築設計許可前,提經本府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通過:
  (一)公共設施用地採多目標使用之建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基地面積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案,依本市公有建築應送都
          市設計委員會審議作業程序進行審議。
        2.基地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但未達三千平方公尺者,依本市公
          有建築應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簡化審議程序辦理。
        3.基地面積未達一千平方公尺者,免審議作業;但須檢送相關書
          件圖說送本府備查。
  (二)公共設施用地之地下建築物、市區高架道路、市區人行陸橋、地
        下道、街道傢俱、環境指標及景觀設施;但經道路主管單位專案
        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必要時,由本市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主
        任委員指派至少二名委員參與審查。
  (三)公園用地內之建築物、環境指標、景觀設施(以公園面積達五千
        平方公尺以上之園區為限)及廁所、土地公廟等;但經公園目的
        事業主管單位專案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必要時,由本市都市
        設計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指派至少二名委員參與審查。
  (四)學校、體育館、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陳列館、集會堂、演
        藝廳、立體停車場之規定如下:
        1.新建校舍面積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進行校區整體開發之學
          校,依本市公有建築應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作業程序進行審
          議。但依臺中市各國民中小學校園規畫審議小組設置及作業要
          點專案審議通過之個案不在此限。
        2.樓地板面積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體育館、博物館、圖書館、
          美術館、陳列館、集會堂、演藝廳、立體停車場,依本市公有
          建築應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作業程序進行審議;樓地板面積
          未達二千平方公尺者,依本市公有建築應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
          議簡化審議程序辦理;但經目的事業主管單位專案審議通過者
          不在此限。必要時,由本市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指派
          至少二名委員參與審查。
  (五)捷運系統開發案(或採聯合開發之申請案)。
  (六)古蹟保存區之公共工程。

三、前點第二款至第四款,經專案審議通過者,仍應檢附相關資料文件圖
    說,送本市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備查。

四、公有建築申請案或經本要點審議通過之公有建築物辦理變更設計案,
    於檢送相關書件圖說備查時,經本市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認為有違公
    共安全、交通、衛生或對古蹟、紀念性建築物之保存維護或對公共利
    益有礙者,仍應補提相關資料文件圖說送臺中市都市設計審查委員會
    審議;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專案計畫、九二一災後社區更新重建
    計畫、擴大國內需求方案及創造城鄉新風貌計畫等,不在此限。

臺中市公有建築應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作業程序及簡化審議程序圖:
一、臺中市公有建築應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作業程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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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案繳│
│費、掛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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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入案、│  │召開幹事會議│
│發函準備報│  │進行令規定預│
│告書15份(├→│審及提出建議│
│含補正)  │  └─┬────┘
└─────┘      │
                    ↓
        ┌───────┐  ┌────┐
        │函送會議記錄,├→│提請委員│↖
        │並請檢送修正報│  │會審議  │  \
        │告書25份送業務│  └┬───┘    \
        │單位確認後提委│    ↓(未同意通過)\
        │員會審議      │┌────┐  ┌───┐
        └───────┘│函送會議├→│修正後│
                          │記錄    │  │提會再│
                          └─┬──┘  │審    │
                              │        └───┘
                              ↓(同意修正後通過)
                          ┌────────┐
                          │準備修正後審定書│
                          │草稿8份送委員或│
                          │業務單位確認    │
                          └───┬────┘
                                  ↓
                          ┌────────┐
                          │核發審定書、辦理│
                          │結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