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理資訊都市計畫圖資料流通管理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3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中央國土資訊發展,促進臺中市
    (以下簡稱本市)各項市政建設及地理資訊資料交流共享,以提昇市
    民生活品質及確保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辦單位為本府都市發展局。

三、本要點名詞定義如左:
  (一)都市計畫圖數值資料檔:指本府以地理資訊系統建立之電腦圖形
        檔案電子資料。
  (二)都市計畫圖紙資料:指以數值資料檔所繪出之圖紙資料。
  (三)都市計畫圖資料:包含都市計畫圖數值資料檔及都市計畫圖紙資
        料。

四、地理資訊系統都市計畫圖資料項目如左:都市計畫圖數值資料檔(含
    都市計畫道路街廓線數值資料檔、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數值資料檔
    、都市計畫街道名稱數值資料檔,後期發展區數值檔資料、行政界線
    數值資料檔)。

五、本要點除著作權法、國家機密保護辦法、行政機關電子資料流通實施
    要點及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六、都市計畫圖資料之提供對象及收費方式如左:
  (一)本府以外之政府機關、公家單位、各級學校、民營機構需用數值
        資料檔或圖紙資料時,應填申請單(附件一,附件二)向臺中市
        政府都市發展局公用課辦理申購,申購數值資料檔之單位並應填
        寫管制同意書(附件三),並確實遵守所填寫各項目。
  (二)申購都市計畫圖資料之程序及收費方式如左:
        1.都市計畫圖數值資料檔:
       (1)Mapinfo檔:全市二千五百元。
       (2)DXF檔:全市二千元。
       (3)dmp檔:全市一千元。
        2.都市計畫圖紙資料:(不包括裱背)
       (1)比例尺一萬分之一:全市一千五百元。
       (2)比例尺二萬分之一:全市三百元。
  (三)本府各單位因業務需要,申請都市計畫圖資料時,以免費提供為
        原則。
  (四)政府機關、公家單位、各級學校,進行有利本市市政建設之計劃
        ,可提出資料互惠方案,並經本府都市發展局同意後,可比照本
        府單位之標準提供數值資料檔,申請單位並應填寫管制同意書(
        附件四),並確實遵守所填寫各項目。
  (五)本要點資料提供對象為政府機關、公家單位、各級學校、民營機
        構、公司行號等單位(不含個人)。

七、本要點收支經費依左列方式辦理:
  (一)辦理本要點支出所需耗材經費由本府都市發展局編列預算支付。
  (二)依本要點之收入所得全數繳交市庫。

八、申請單位對所取得之資料,以自行使用為限,不得拷貝給其他單位或
    個人。

九、本要點所提供資料僅供參考之用,不具任何法律效力及行政規範效力
    。

十、本要點自公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