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執行機關為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 處。
收容及處理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犬、貓,依下列標準收取費用: 一、完成寵物登記者,每頭收取新臺幣一千元。 二、未完成寵物登記者,每頭收取新臺幣三千元。
飼主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依法申請領回經危難救援之犬、貓者,領回時每 頭收取新臺幣一千元。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