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急難動物救援標準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以下簡稱本處)依據臺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
    例第七條執行本市急難動物救援業務,且為維護公共安全、尊重動物
    生命及增進動物福祉,特制訂本市急難動物救援標準作業程序。

二、本處執行本市轄內急難動物救援業務,均依本標準作業流程辦理,救
    援對象以受傷、車禍、虛弱、病重等情形或受困於水溝、溪床、高處
    等無法自行脫困離開之遊蕩犬、貓為主。

三、本處受理民眾通報動物救援案件,其受理方式及程序如下:
  (一)民眾可撥打本處動物救援電話(0四二三八一二00九)(平日
        八點至十七點受理)或1999臺中市民一碼通(二十四小時受理)
        ,通報動物受傷或受困案件。通報人應具名,並配合確認通報事
        項。
  (二)記載通報人姓名、聯絡方式、事發地點、動物種別、特徵、受傷
        或受困情況等資訊。
  (三)受理後由本處人員登錄於「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流浪犬急難救
        助單」或1999人員登錄於「臺中市政府陳情整合平台」,並聯絡
        本處救援人員或本處委託辦理本市遊蕩動物及未受困危難動物救
        援收容管理之動物醫院、動保團體或動保人士(以下簡稱委辦人
        員)前往救援。

四、本處執行急難動物救援作業流程如下:
  (一)救援人員或委辦人員應配戴識別證並穿戴制服(或本處製發之反
        光背心),供民眾辨識,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之「人道捕犬
        作業規範」及相關規定,進行急難動物人道救援作業。
  (二)依據通報情況,救援人員或委辦人員準備所需救援設備(長梯、
        繩索等)及捕捉設備(捕犬網、誘捕籠等),前往事發地點救援
        。
  (三)必要時將動物鎮靜麻醉,避免動物因緊張、疼痛而躁動再次受傷
        ,保護動物及現場人員安全。
  (四)倘現場因特殊情況(高樓、水流湍急、私領域無法進入等)無法
        立即救援,應向通報人說明原由,並即時回報本處,由本處再行
        聯繫相關單位協助救援。

五、本處執行急難動物救援後,後續記錄及醫療處理如下:
  (一)動物救援後應送至本處委託之動物醫院或送回本市動物之家,進
        行收容及緊急醫療處置。送回動物之家後由工作人員點交處理並
        填報動物點交清單,拍照及掃描晶片或其他可供辨識之特徵,將
        相關資訊公告於本處處網站。倘動物於救援運送過程死亡者,亦
        應予以點交,不得另行處理。
  (二)於動物之家收容期間,依據「臺中市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作業
        規範」辦理,由獸醫師進行健康評估及醫療。
  (三)執行救援案件後,車輛、救援設備及捕捉設備等應消毒處理,俾
        利傳染病防治及控管。

六、本作業程序奉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