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農民團體辦理蔬果花卉共同運銷工作獎勵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農民團體共同運銷輔導獎勵監督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凡經核准列入辦理蔬菜、水果、花卉共同運銷之本縣各鄉(鎮、市)
    農會、各合作社(場)均列入考評之對象。

三、工作考評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準。

四、工作考評項目及標準按「供應數量」佔十五%、「運銷總值」佔十五
    %、「目標量達成率」佔三十%、「分級包裝」佔十%、「工作配合
    情形」佔三十%核計;有關資料以各果菜、花卉批發市場提供為準。
    前項評分方法及標準詳如附件一、二、三。

五、如遇不可抗拒之天災人禍致無法達成預定數量,由該農民團體於災害
    發生後一星期內調整當年度預定供應量,並報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核備。

六、請臺中縣農會於翌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彙集資料辦理初審,於初審結束
    後十五日內製作評分表二份送本府複審,凡評分達八十分以上者,列
    為優等,並取第一名一單位,第二名二單位,第三名三單位。

七、考評結果前三名及優等之農民團體,優先列入下年度相關計畫補助參
    考,其實際工作人員由本府另訂辦法酌予獎勵。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