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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執行「臺中縣都市計畫區保護區農業區土地做用審查要點」第四點
    第一款但書規定,辦理本縣都市計畫保護區及農業區內田、旱地目之
    農地重劃土地變更非農業使用申請案件(申請農業、畜牧、養殖設施
    使用者不在此限)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都市計畫內農地重劃土地變更非農業使用,除「採礦業所必需之
    設施、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分裝」外,在不影響農地重劃區完整
    性及農業生產環境之原則下,得同意申請變更使用,但經審查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本府農業局不同意變更使用:
  (一)使用原有農業專屬灌排水系統作為廢污水排放使用者。
  (二)申請變更範圍圍內夾雜未申請變更之農業用地且妨礙其農業經營
        者。
  (三)妨礙原有區域性農路通行者。
  (四)未依本要點第三點規定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者。

三、申請於本縣都市計畫內農地重劃土地變更非農業使用,有與緊臨農業
    用地之農業生產性質不相容者,應規劃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且變更
    面積在一公頃以四者至少二十公尺;未達一公頃者其面積不得少於申
    請事業面積百分之三十,其寬度至少二公尺以上,並具體標繪於土地
    使用配置圖上。

四、經本要點審查之案件,應依審查表審查(其格式如附件)。其內容如
    下:
  (一)申請事業計畫是否符合當地需求。
  (二)申請事業之必要性與計畫之區位是否符合事業所需,面積是否適
        宜。
  (三)是否使用原有農業專屬灌排水系統作為廢污水排放使用。
  (四)申請基地是否夾雜未申請變更之農業用地。
  (五)是否影響原有區域性農路通行。
  (六)是否依規定規劃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
  (七)是否有其他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事項。
    前項節一款至第二款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第三款由本廠工務局
    水利課審查;第四款至第七款由本府農業局農務課審查。

五、本要點未盡之事宜,應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