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輔導公有零售市場經營管理,提
昇營運績效,達到自營、自管之目的,依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第
二十九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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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場內攤商為處理市場有關自治事項,成立之自治會應受本府及鄉鎮
市公所監督與輔導。
前項攤商自治會會員,係指與市場管理單位訂有租賃契約之攤位承租
人及列管有案按月繳交臨時攤位使用費之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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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治會應訂定組織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逕送鄉鎮市公所核定後
報本府備查。
前項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組織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
(六)組織。
(七)會員入會、出會與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會員代表之名額、職權、任期及選任與解任。
(十)會議。
(十一)經費及會計。
(十二)章程修改之程序。
(十三)其他依法令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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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治會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之,不得委託他人行使權利,並由會員代
表中互選會長一人負責綜理會務,必要時得增選副會長一人,襄助會
長處理會務。
自治會會員代表應選員額得依樓層或營業類別,按攤位數分配,並以
奇數為原則。應選會員代表員額以攤位數一百攤以內設五至七人,每
增加二十五攤,增選會員代表一至二人,最多以十三人為限。但自治
會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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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自治會會員代表得互推人選分別擔任總務、財務、監察等工作。
自治會會長、副會長應親自執行職務及行使權利,會長、副會長因故
未能執行職務時,得委託會員代表或會務人員代行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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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自治會組成後應填具會員代表簡歷名冊,送鄉鎮市公所核定後報本府
備查,改選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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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自治會應執行下列事項:
(一)一般事項
1.營業秩序之維持。
2.環境衛生之維護。
3.自治會相關規費之催繳。
4.管理經費之收取與管理。
5.糾紛之協調。
6.違規之查報。
7.主管機關之交辦事項。
(二)經營管理事項
1.銷售商品之規劃、採購、定價、及管制等商品管理事項。
2.廣告企劃、媒體運用、及活動設計等促銷活動事項。
3.建築景觀、整體配置、賣場設計、動線規劃、及設備與安全維
護等營運管理事項。
4.年度經營計畫、年度預算、結算、及經費籌措與運用等財務管
理事項。
5.攤商與自治幹部訓練管理、及其他事務等行政管理事項。
攤商自治會未能切實執行前項事務者,本府或鄉鎮市公所得令其於二
個月內改選會長。鄉鎮市公所於必要時得選任自治會會員代表一人,
執行前項事務,並將其結果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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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自治會會員代表每兩年改選一次,會員代表因故出缺一半時,應依原
選任方式召開會議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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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自治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由會長召集,議決會務重大事項,必
要時得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請求,召開臨時大會,會議應先向鄉鎮市
公所及本府報備,會議時本府及鄉鎮市公所應派員列席。自治會會員
代表,每六個月召開會員代表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時
本府及鄉鎮市公所應派員列席。並於會後十五日內以正本送鄉鎮市公
所核定並轉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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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自治會所需業務經費須經會員代表會決定,報經會員大會通過由會員
分擔之,其收支情形應詳細列帳,以自治會名義向金融機構設立專戶
,並按月製表提會員代表會審核通過後公告,業務費未繳者,由自治
會催繳,必要時報請鄉鎮市公所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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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業務費之收取、均應具給統一編號之正式收據,加蓋會長及經手人
印章,並留存根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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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自治會對市場整體營運及各項業務、意見之文書經鄉鎮市公所核定
後,轉報本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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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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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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