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九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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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估內容:
(一)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九條之一規定之容積代金。
(二)彰化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及作業要點第七點所定之接受
基地市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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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委託專業估價者以登記開業於下列公會之一者為限:
(一)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二)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
(三)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
(四)桃園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
(五)台中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
(六)台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
(七)高雄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
(八)其他經本府同意之專業機關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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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向三家以上之本府委託專業估價者辦理估價,估價費用由申
請人自行負擔,查估報告書應加蓋專業估價者圖章並由專業估價者簽
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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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查估作業:
(一)專業估價者辦理容積代金勘估業務,應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不
得有不正當行為及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並應參考同
區段實價登錄案例,評估鑑定價值是否明顯偏離市場價值。
(二)本府委託之專業估價者應參與本府召開之容積代金審議工作小組
會議,並列席簡報說明。
(三)申請人不得為該案件之專業估價者。
(四)專業估價者不得以估價報告書業經工作小組檢視,而主張減免其
錯誤、疏漏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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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查估時限:
申請人應於申請容積移轉掛件時,檢附前二個月內之查估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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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稱不可抗力情事係指下列情形:
(一)法規、政策或制度變更。
(二)預算遭刪減或凍結。
(三)遭遇不可抗力天然災害或工地災變。
(四)承商財務發生嚴重危機或倒閉。
(五)其他不可歸責於主辦單位之事由,經認定簽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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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為落實工程執行進度管制,本府管考單位必要時得實地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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