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王功漁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13日

所有條文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縣王功漁港管理,維護漁港安全
  及環境衛生,特訂定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漁港法及其他相關法
  令之規定。

  本辦法所稱漁港,係指彰化縣王功漁港依漁港法劃定公告供漁船使用,
  作為漁業根據地,包含漁港區域及漁港設施。

  漁港內各項設施,除漁港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規範之
  公共設施即魚市場、給水站、曳船道、上架場、漁具整補場、曬網場、
  醫療衛生處所、卸魚設備、漁民活動中心、漁民休憩設施等設施依漁港
  法第八條規定,撥交彰化區漁會無償使用外,得依彰化縣縣有財產委託
  經營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委託個人或團體辦理經營管理。

  漁港區域內之花草樹木、建築物及各種設施,前條受撥交或委託之機構
  (以下簡稱經營管理機構),應經常派員巡視,並隨時補植或修護。

  漁港區域內之環境應予美化,維護整潔;對於廢水及廢棄物,應設置必
  要之處理設施,並得酌收環境美化及清潔維護費。
  前項收費基準,由經營管理機構擬定,經報請本府核定並送彰化縣議會
  備查後公告之。調整時亦同。

  漁港區域內各項設施,得接受私人或機關團體之捐獻。但應先報經本府
  核准。

  漁港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如經查獲,送請警察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依
  法處理:
  一、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
  二、排泄有毒物質、有害物質、廢污水、廢油或任意投棄廢棄物。
  三、採折花木、損害港區草坪或設施。
  四、於港區樹木、標示牌或設施上書刻文字或圖形。
  五、隨地吐痰、便溺、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廢棄物。
  六、妨礙風化、賭博、鬥毆滋事、喧鬧、製造噪音或妨礙公共秩序。
  七、違規停放車輛或經營流動攤販。
  八、其他妨害漁港安全或污染漁港區域之行為及經本府禁止或限制事項
      。

  在漁港區域內為下列行為者,應向該管主管機關或經授權之漁港管理機
  關申請許可。
  一、建物、道路或橋樑之建設或拆除。
  二、水面、水道之填塞、改道、疏浚或擴展。
  三、土地之開墾、採取土石或變更使用。
  四、採集動物標本或垂釣魚類。
  五、設置廣告、招牌或其他類似物。
  六、原有設施需擴充、增加或變更使用者。
  七、打撈沉船、物資或漂流物。
  八、拆解船舶或試車。
  九、在漁港區域陸地上放置船舶或其他物料。
  十、其他經該管主管機關基於維護漁港安全及環境衛生公告,需經許可
      之行為。
      前項規定另有法定主管機關者,應先向該機關申請核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