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樹木保育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02日

條文關聯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十條之勘查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
  鍰,並限期改善。
  列管珍貴老樹未依前項規定限期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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