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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樹木保育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十條之勘查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 鍰,並限期改善。 列管珍貴老樹未依前項規定限期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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