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保育之樹木範圍如下:
一、行道樹:指省道、縣道、鄉道及市區道路所栽植之喬木。
二、公共園區樹木:指道路以外公有公共設施用地內之樹木。
三、珍貴樹木: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樹木,並經第九條程序建檔列管
者:
(一)胸高(至地面起一點三公尺處)直徑達一點五公尺以上或胸圍
四點七公尺以上。已分枝者,各分枝胸高直徑合併計算。
(二)樹齡達一百年以上。
(三)其他具有地方特性、歷史性、文化代表性或珍稀及學術研究價
值之樹木或其形成之特殊景觀,並經本府認定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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