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低收入戶發放三節慰問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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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使低收入戶民眾得以安心過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三大節慶,致贈慰
  問金,以落實對低收入戶之關懷照顧,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訂定本辦法。

  低收入戶三節慰問金發放之對象為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列冊之
  低收入戶,但不含托育養護及入住機構安置者。

  低收入戶三節慰問金發放標準為每節每戶新臺幣一千元整。

  低收入戶三節慰問金發放方式,由本府將慰問金按節撥入低收入戶之郵
  局儲金簿帳戶。
  其有特殊情形者,得檢具切結書向本府申請改以其他方式發放。

  受領三節慰金之低收入戶,經查有資格不符者,本府應通知其繳回所受
  領之慰問金。

  本項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