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低收入戶民眾得以安心過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三大節慶,致贈慰
問金,以落實對低收入戶之關懷照顧,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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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三節慰問金發放之對象為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列冊之
低收入戶,但不含托育養護及入住機構安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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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三節慰問金發放標準為每節每戶新臺幣一千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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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三節慰問金發放方式,由本府將慰問金按節撥入低收入戶之郵
局儲金簿帳戶。
其有特殊情形者,得檢具切結書向本府申請改以其他方式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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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領三節慰金之低收入戶,經查有資格不符者,本府應通知其繳回所受
領之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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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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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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