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縣「單行規章」及「類似單行
規章之行政命令」之先期審查作業,特設置規章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其設置及作業程序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小組職掌如下:
(一)新訂、修正或廢止本縣「單行規章」之審查事項。
(二)新訂、修正或廢止本府「類似單行規章之行政命令」時,其須提
出縣政會議討論者之審查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主任秘書擔任,承縣長之命綜理本小組業務
。
四、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縣長指派熟諳本府業務及富有法律知
識者兼任之。
五、本小組得視事實需要,隨時召開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指派他
人代理。
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開會時並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
不能召集或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行主席職務。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要求提案單位或有關單位派員列席。
八、本小組開會時,對於「單行規章」及「類似單行規章之行政命令」得
逕為修正、廢止、保留或退回提案單位重新研擬之決議。
九、本小組幕僚業務由本府秘書室辦理。
十、提案單位於草案擬定後,應繕印十五份送由秘書室(法)報請召集人
訂期開會審查,會議紀錄由秘書室會同提案單位共同作成後,退由提案
單位依規定表格印製對照表,提出縣政會議討論。
十一、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府秘書室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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