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村里民大會建議建設小型工程委由村里自營辦理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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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府為簡化各鄉(鎮、市)村(里)民大會建議建設小型工程手續,
    提高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各鄉(鎮、市)村(里)民大會建設建設小型工程,其經費在二
    十萬元以下者,得交由村(里)辦公處自營,二十萬元以上者,應由
    公所依規辦理。

三、村(里)自營之工程,村(里)辦公處得發動民工或僱工方式配合辦
    理。

四、村(里)自營之工程應由鄉(鎮、市)公所設計,交由村(里)辦公
    處依設計施工,並於竣工時由公所派員驗收。

五、村(里)自營工程施工中,應由村(里)辦公處負責監工,並由鄉(
    鎮、市)公所監督之。

六、工程完工後應填具「辦理村里民大會建設建設小型工程成表」(如格
    式一)據以撥款。
格式一
鄉(鎮、市)辦理村里民大會建議建設小型工程委由村里自營成果表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點:
三、工程內容:
    以道路為例,其他按工程項目類推。
  (一)長度:以公尺為單位。
  (二)寬度:仝
  (三)厚度:仝
  (四)使用材料:鋼筋、水泥、砂石........分列規格、數量
  (五)應用工數:
四、工程費用:分類填寫,加以合計。
五、經費來源:上級補助,自籌。
六、開工暨完工日期:
七、施完工照片:
八、工程決算:
九、主辦人員:限公所人員
十、協辦人員:
十一、驗收人員:限公所人員
十二、憑證:存鄉(鎮、市)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