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山胞文化及精神心理建設,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縣信義、仁愛兩鄉公所除依本府每年度訂定之「十四項重要建設-
臺灣省基層建設七加強改善偏遠地區居民、八輔導山胞生活細部計畫」
切實執行外,悉依本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三、本縣所屬山地鄉各機關學校應針對提昇山胞文化藝術、生活教育,勵
行山胞節酒及確保山胞少女安全等方面加強山胞心理及精神倫理文化建
設之宣導及防範,其宣導方法、工作項目、內容及防範措施如次:
(一)鄉公所及村辦公處應利用村民大會、農事研究班會、家事改進班
、山胞生活改進協進會、青年團聚會、節酒會、生活輔導會及四健會
議及其他集會或適當時機廣為宣導。
(二)鄉公所及各級學校應加強山胞文物之維護及傳統手工藝品製作、
烹飪、縫紉、民謠歌唱、傳統舞蹈、體育等人才之培植及訓練。
(三)鄉公所應鼓勵山胞村落組織成立山地文化藝術團,並輔導擬定訓
練計畫,長期培育山地優秀技藝人才,以提昇山地文化水準。
(四)村辦公處對已建立之山地青年輔導下,應隨時整理並應力求資料
之正確及管理之健全,且應經常至各住戶實際瞭解其動態,並詳加註
記,以便追蹤輔導。
(五)村辦公處應協調聯繫由村長、村幹事、鄰長及村里有識之士組成
一道輔導防範網,針對酗酒之山胞施予個案追蹤輔導及發現疑有販賣
人口之情事或騙誘少女從事不正當職業者,立即反映警察單位處理,
以確保山胞少女安全。
(六)村辦公處對於社區內各公共育樂設施應切實保管維護,不可棄置
塵封,並應提供山地人民作為閒暇之消遣娛樂之用。
(七)各級學校應加強德、智、體、群、美五育之教育並加強與學生家
庭之連繫及利用家庭訪問機會,影響家長重視親職教育及家庭成員之
心理及精神倫理建設。
(八)警察分局及各派出所應加強宣導防範山地各家長出賣子女,並利
用戶口查察或家庭訪問機會清查山胞人口,凡無下落者,應全面追查
。
(九)警察分局及各派出所應加強勸阻山胞酗酒鬧事。
(十)戶政事務所應加強健全山胞戶口之管理,並於辦理戶口校正時,
詳細查填山胞青年男女之職業,遇有行方不明或從事非法職業之可疑
者,應連繫警察或有關單位追查。
(十一)衛生所及各衛生室應加強各種醫療、疾病防治巡迴教育及服務
,並適時舉辦人口政策、生理衛生、性病防治等講習會,藉以增進
山胞青年男女護衛知識及警惕作用。
(十二)各宗教團體、教會應協助利用各種禮拜集會時間大方宣導,以
發揮宗教之崇高理念與精神,提昇山地人民生存之價值及增進生活
福祉。
(十三)各種集會、活動、競賽、展覽期間及結束後,絕不以飲酒聯歡
,務求祛除陋習。
四、鄉公所於年度內應以村為參加單位,訂期舉辦一次山胞農業技術與家
政才藝交換大會,並事先擬具細部執行計畫報府,所需經費由本府補助
每鄉六萬元辦理,其競賽項目包括:
(一)農特產品及傳統手工藝品展覽。
(二)農事家政經驗發表。
(三)山地民謠歌唱及傳統舞蹈。
(四)高海拔茶葉製造技術觀摩競賽。
(五)烹飪、插花、服飾品類。
五、各單位辦理結果情形,應詳填「南投縣政府加強山胞心理及精神倫理
文化建設辦理情形報告表」二份(如附件一),一份自存,一份函報鄉
公所,於年度結束後,由鄉公所分別彙整函送本府,作為考核獎勵依據
。
六、獎勵辦法:
(一)鄉公所舉辦之山胞農業技術與家政才藝交換大會經評定成績優良
前四名由鄉公所函報本府,第一名補助二萬元,第二名補助一萬五千
元,第三名補助一萬元,第四名補助五千元,作為該村文化建設育樂
活動經費之基金。
(二)凡每山胞村落組織成立山地文化藝術團,經報本府查核確有實質
之設備及訓練,且參與歌舞競賽或表演者,由本府酌發補助款,以資
鼓勵。
(三)節酒經年確有績效者,由本府酌發節酒優良獎狀及獎品。
(四)各單位執行本要點確有具體事蹟經年度考核績效優良者,由本府
核實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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