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各鄉鎮市推行「村里無犯罪」計畫實施方案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6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縣長提示:「維護治安,人人有責。」並決定今後對無犯罪案件
    發生的村里,予以表揚及獎勵。
  (二)南投縣加強推行「守望相助」工作實施計畫。
  (三)南投縣加強推行「社區發展」工作實施計畫。
  (四)本府八十年輔導各鄉(鎮、市)調解業務實施計畫。
  (五)其他上級及本府相關工作計畫。
二、目的:
  (一)倡導人人知法、守法。
  (二)加強敦親睦鄰守望相助。
  (三)提倡正當休閒活動;改善社會風氣。
  (四)共同維護治安,建設安寧祥和的家園。
三、原則:
  (一)分工合作,貫徹執行。
  (二)統合力量,支援村里。
  (三)宣導溝通,人人參與。
  (四)獎勵表揚,激發熱誠。
四、推行單位:
  (一)督導單位:南投縣政府。
  (二)輔導單位:各鄉(鎮、市)公所。
  (三)執行單位:各村里辦公處。
  (四)協辦單位及人員:縣內各有關機關、學校、團體、民間社團、寺
    廟、教會及各界熱心人士。
五、推行項目:
  (一)有效宣導「村里無犯罪」計畫內容,達到人人參與要求。
  (二)加強推行守望相助工作,建立道義相勉,熟親睦鄰之優良風尚。
  (三)有效提倡正當休閒育樂活動,促進全民身心健康。
  (四)積極協助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推展調解業務,轉介紛爭案件
    ,減少訟源,和睦鄰里街坊。
  (五)積極協助警察機關破獲刑案。
  (六)有效推展民主法治教育及法律扶助工作。
  (七)有效防範村里轄區內居民發生暴力滋事事件。
  (八)有效防範村里轄區內居民發生竊盜案件。
  (九)有效防範村里轄區內居民觸犯一般刑案。
  (十)其他創新項目。
六、推行方法:
  (一)協調村里鄰長、民意代表、社區理事會、國中、國小、鄉鎮市農
    會、義警民防幹部、後備軍人幹部、媽媽教室、長壽俱樂部(老人會
    )、長青學苑(老人大學)及其他志願服務團隊等,協助宣導並參與
    推行本計畫。
  (二)鄉(鎮、市)公所應擬定輔導所屬村里推行無犯罪工作計畫,積
    極推展,並結合人民團體、民間社團、宗教寺廟、教會、熱心公益人
    士,支援村里協助推動本計畫。
  (三)各鄉(鎮、市)公所在推行本計畫前,應舉行工作座談會,藉以
    研討、講解其立案精神、內容及具體可行方法,並聽取各界意見,以
    期溝通觀念,建立共識,引導全體居民共同參與。並定期舉行檢討會
    ,檢討工作成效,以激勵推行績優村里,並輔導推行工作落後村里。
  (四)各村里得由村里鄰長、民意代表、社區理事長、學校校長或代表
    、警勤區警員、民防義警幹部、農事、水利小組長、婦女小組召集人
    、寺廟、教會負責人以及地方各界熱心人士等,組成推行「村里無犯
    罪工作小組」,由村里長擔任召集人、村里幹事擔任執行秘書,定期
    集會,統合人力物力,推展下列工作:
        1.因地制宜擬定本村里推行無犯罪計畫,積極推展。
        2.利用各種集會及場合加強宣導無犯罪計畫,使人人瞭解,積極
        參與。
        3.分送「村里無犯罪」工作各項宣導資料至每一家戶,達到家喻
        戶曉效果。
        4.倡導正當休閒文康活動或提供有關設備消弭犯罪於無形。
        5.實施民主法治教育及法律常識講解,建立居民知法守法觀念。
        6.居民間發生紛爭轉介調解委員會調處,息事寧人,減少訟源。
        7.成立守望相助隊及家戶聯防組織,家家守望、戶戶相助,警民
        密切合作防範暴力,竊盜及一般刑案發生。
七、推行分工:得依各村里現有可資運用人力資源由各單位自行分配之(
  可分推行項目、作法、主辦單位、協辦單位、附註等予以說明)。
八、督導考核:由本府另訂『南投縣各鄉鎮市推行「村里無犯罪」計畫督
  導考核要點』辦理(如附件)。
九、經費來源:
  (一)獎勵表揚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二)各鄉(鎮、市)推行本方案所需經費請鄉(鎮、市)公所自籌支
    應。
  (三)村里若運用社會資源推行本方案,應依規定辦理公開徵信工作。
十、本實施方案自八十一年度起試辦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