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各鄉鎮市推行村里無犯罪計畫督導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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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發揮執行「南投縣各鄉鎮市推行村里無犯罪計畫實施方案」
    之應有功能,特訂定本督導考核要點。

二、考核方式:
(一)初核: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由各鄉(鎮、市)公所將村(里)無
      犯罪督導考核查證表,送轄區警察機關查證後,自行考核各村(里
      )執行績效;初核小組由鄉(鎮、市)公所秘書(主任秘書)為召
      集人,並由有關單位派員組成。
(二)複核:由本府組成複核小組,秘書長為召集人,並由有關單位派員
      組成,就各鄉(鎮、市)公所初核第一名評比。

三、獎勵:
(一)考核成績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
      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二)由各鄉(鎮、市)公所將無犯罪之村(里)初核成績最優者(初核
      成績應達九十分以上,無者從缺)遴報一村(里),經本府複核錄
      取前三名,頒發獎金及獎狀各乙紙,其獎金如下:
      第一名獎金新臺幣六萬元整,第二名獎金新臺幣四萬元整,第三名
      獎金新臺幣二萬元整。
(三)各鄉(鎮、市)所屬村(里)參加複核獲得績優前三名者,該鄉(
      鎮、市)公所並依下列獎勵:
      1.第一名-鄉(鎮、市)長記功一次,秘書(主任秘書)、民政課
        課長、承辦人及村(里)幹事各記功二次。
      2.第二名-鄉(鎮、市)長嘉獎二次、秘書(主任秘書)、民政課
        課長及承辦人各記功一次。村(里)幹事記功二次。
      3.第三名-鄉(鎮、市)長嘉獎一次、秘書(主任秘書)、民政課
        課長及承辦人各嘉獎二次。村(里)幹事記功一次。
      除前列獎勵之村(里)外,經鄉(鎮、市)公所初核成績列優等者
      ,其村(里)幹事予以記功一次,其協助有功單位人員(例如學校
      人員)得報一人至五人,各予嘉獎一次。
(四)村(里)幹事兼任兩村(里)以上同時獲初核優等者,不得重複獎
      勵。

四、頒發之獎金應用於守望相助有關之設備或其他公共設施。

五、本項工作績效,作為各鄉(鎮、市)公所遴選特優村(里)長及績優
    村(里)幹事之重要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