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發揮執行「南投縣各鄉鎮市推行村里無犯罪計畫實施方案」
之應有功能,特訂定本督導考核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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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方式:
(一)初核: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由各鄉(鎮、市)公所將村(里)無
犯罪督導考核查證表,送轄區警察機關查證後,自行考核各村(里
)執行績效;初核小組由鄉(鎮、市)公所秘書(主任秘書)為召
集人,並由有關單位派員組成。
(二)複核:由本府組成複核小組,秘書長為召集人,並由有關單位派員
組成,就各鄉(鎮、市)公所初核第一名評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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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勵:
(一)考核成績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
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
(二)由各鄉(鎮、市)公所將無犯罪之村(里)初核成績最優者(初核
成績應達九十分以上,無者從缺)遴報一村(里),經本府複核錄
取前三名,頒發獎金及獎狀各乙紙,其獎金如下:
第一名獎金新臺幣六萬元整,第二名獎金新臺幣四萬元整,第三名
獎金新臺幣二萬元整。
(三)各鄉(鎮、市)所屬村(里)參加複核獲得績優前三名者,該鄉(
鎮、市)公所並依下列獎勵:
1.第一名-鄉(鎮、市)長記功一次,秘書(主任秘書)、民政課
課長、承辦人及村(里)幹事各記功二次。
2.第二名-鄉(鎮、市)長嘉獎二次、秘書(主任秘書)、民政課
課長及承辦人各記功一次。村(里)幹事記功二次。
3.第三名-鄉(鎮、市)長嘉獎一次、秘書(主任秘書)、民政課
課長及承辦人各嘉獎二次。村(里)幹事記功一次。
除前列獎勵之村(里)外,經鄉(鎮、市)公所初核成績列優等者
,其村(里)幹事予以記功一次,其協助有功單位人員(例如學校
人員)得報一人至五人,各予嘉獎一次。
(四)村(里)幹事兼任兩村(里)以上同時獲初核優等者,不得重複獎
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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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頒發之獎金應用於守望相助有關之設備或其他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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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項工作績效,作為各鄉(鎮、市)公所遴選特優村(里)長及績優
村(里)幹事之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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