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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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原住民社會福利安全體制,強化
  原住民保留地管理與山地資源開發利用,發揚並保存原住民文化資源,
  尊重原住民族自治精神,提昇原住民生活環境品質,特設本縣原住民事
  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置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社會福利組:
        1.原住民社會救助、保險與法律服務事項。
        2.原住民就業訓練、失業失助與創業事項。
        3.原住民民間團體及社區發展事項。
  (二)醫療保健組:
        1.原住民醫療事項。
        2.原住民衛生輔導事項。
        3.原住民保健有關事項。
  (三)土地經濟組:
        1.原權會與平權會之協調聯繫事項。
        2.原住民保留地糾紛之溝通聯繫事項。
        3.原住民保留地陳情案件之處理。
        4.原住民保留地開發利用輔導事項。
  (四)產業經濟組:
        1.原住民產業發展與規劃事項。
        2.原住民保留地內農、林、漁、牧事業推廣及輔導事項。
        3.輔導原住民申辦臺灣省經濟事業發展基金貸款事項。
        4.輔導原住民發展精緻農特產品及加工運銷事項。
        5.休閒觀光產業之輔導事項。
  (五)教育文化組:
        1.落實國中、小原住民母語教育事項。
        2.培養原住民文化人才,薪傳原住民文化傳統技藝事項。
        3.保存推動原住民民俗文化藝術活動事項。
        4.強化原住民社會教育事項。
  (六)工程建設組:
        1.原住民保留地內水資源開發利用及防洪灌溉設施興辦或聯繫配
        合事項。
        2.原住民遷村遷建用地聚落交通建設規劃及道路整建事項。
        3.原住民聚落飲水改善規劃事項。
        4.山地鄉公共工程之規劃事項。
    前項各組就其掌管事項提供建議供本府相關權責單位參辦,必要時得
  聯擊本府相關業務單位就其掌管事項給予協助。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之;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
  局長兼任之。
四、本會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由縣長就原住民代表、有
  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兼或聘兼之;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
    前項委員人數,具原住民身分人數不得低於總額之二分之一。
五、本會委員會議以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委員會
  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其指定人
  員代理之。
六、本會各組各置組長一人,為當然委員,分別綜理各該主管事項,並由
  社會科、民政局、衛生局、農業局及教育局、文化中心、建設局各單位
  主管中指派六人兼任之。各組各置組員二至四人,由本府相關業務承辦
  人員兼任之。
七、本會派兼或聘兼人員均屬無給職,兼任服務時間與本府編制內人員同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