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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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本縣客家事務、振興客家產業觀
    光,特設置南投縣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文
    化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處長。
  (二)本府教育處處長。
  (三)本府觀光處處長。
  (四)本府農業處處長。
  (五)本府社會處處長。
  (六)本縣客家社團代表及對客家事務有貢獻之人士五人。
  (七)熱心客家事務之專家、學者代表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聘
    (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縣客家傳統文化保存與推廣、客語推行與客語人才培育、民俗
        技藝推動、客家社團輔導等事項。
  (二)協助本縣客家事務與國內外客家事務合作與交流事項。
  (三)其他有關本縣客家事務之諮詢、聯繫、建議事項與協調工作。

四、本會以每半年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
    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如
    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五、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前項委員如由本府人員兼任者,因公務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
    出席,並列入出席人數,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會非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不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由本府文化局客家事務科科長及承辦
    人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

七、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對外行文,送交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參酌推
    行。

八、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開會時,得依規定
    支領出席費。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文化局編列預算或中央補助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