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基準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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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準之補償標的為合法公墓內及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墳墓管
理條例施行前設立之墳墓。
本基準之救濟標的為非屬前項規定之墳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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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遷葬補償查估基準如下:
(一)墳墓面積十三點五平方公尺以上者,新臺幣十萬元。
(二)墳墓面積十平方公尺以上未達十三點五平方公尺者,新臺幣八萬
元。
(三)墳墓面積七平方公尺以上未達十平方公尺者,新臺幣六萬元。
(四)墳墓面積未達七平方公尺者,新臺幣五萬元。
(五)金斗甕未葬入地面下(露置)者,每罐補償新臺幣五千元。
(六)葬金斗甕者每增加一罐加發補償費新臺幣五千元。受葬者每增加
一人(合葬)加發補償費新臺幣一萬元。
(七)家族墓、面積在二十平方公尺以上或構造特殊之墳墓,得視實際
情況,專案敘明(特殊)原因簽報核可後,增加補償費。
(八)屍骨尚未腐爛,必須連棺遷葬者,增加遷葬費新臺幣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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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遷葬救濟金之查估基準比照前點各基準百分之五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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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無主墳墓遷入骨灰(骸)存放設施,由當地殯葬主管機關(鄉鎮市公
所)負責辦理,費用按實際支出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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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墳墓遷葬補償救濟查估作業由需地機關辦理,必要時得請當地墓政主
管機關協助,所需費用由需地機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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