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各鄉鎮市村里幹事服務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8月16日

所有條文

  壹、總則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縣村(里)幹事從事村(里)業
    務工作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村(里)幹事之配置,以一村(里)一幹事為原則,其有特殊情形者
    ,得由鄰近之村(里)幹事兼辦業務,並得由鄉(鎮、市)長視所轄
    各村(里)戶數多寡、面積大小、交通狀況、業務繁簡等情況,統籌
    適當調配。

三、村(里)幹事之配置,以一村(里)一幹事為原則,其有特殊情形者
    ,得由鄰近之村(里)幹事兼辦業務。

  貳、辦公方式
四、村(里)幹事除辦理所屬村(里)業務外,並得由鄉(鎮、市)長統
    籌調配,支援公所臨時重大、緊急業務事項。

五、村(里)幹事除原設有聯合辦公處者外,於公所辦公者,應依公所規
    定時間辦公,如臨時須赴村(里)服務時,應填明外出事由、地點、
    往返時間,經民政課長核准後始准外出。

六、村(里)幹事於村(里)辦公處辦公者,應於村(里)辦公處簽到及
    簽退,凡赴村(里)內服務,應於村(里)幹事外出告示牌妥善記載
    。

  參、服務事項
七、村(里)幹事服務事項如下:
  (一)推行政令,反映民意。
  (二)推行村(里)文康活動。
  (三)協辦社會救助、兒童、少年、婦女、身心障礙者、老人保護、家
        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高風險家庭、弱勢家庭等查察通報事項、
        福利服務事項及其他改善生活環境與增進民眾福址有關事項。
  (四)代繕各種申請書表及辦理村(里)辦公處證明事項。
  (五)分送有關役政通知單、徵集令及辦理役男兵籍調查及兵役資料之
        查報。
  (六)辦理村(里)例行會議及加強鄰長會議之召開,並作成詳細紀錄
        ,以備查考。
  (七)協辦各種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工作。
  (八)協辦房屋稅、地價稅發單催繳、綜合所得稅輔導申報等工作。
  (九)辦理村(里)工作會報之各項行政庶務。
  (十)其他交辦事項:係指臨時性統籌支援工作而言,公所各單位職掌
        範圍內工作,因重大或緊急或臨時亟需村(里)幹事協辦事項,
        應簽陳鄉(鎮、市)長核准後,再列入交辦事項。

八、村(里)幹事對政府列冊有案之中低收入者、低收入戶、獨居老人每
    半年至少應分別訪問一次,如有特殊事蹟或遭遇重大災害者,應作成
    訪問紀錄,並登載於工作綜合紀錄簿列管追蹤。

九、公所應至少每三個月舉行村(里)幹事工作會報一次,由鄉(鎮、市
    )長主持,鄉(鎮、市)長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任秘書(秘書)或
    民政課長代理主持,得邀請公所各單位主管列席。

十、村(里)幹事工作會報程序如下:
  (一)工作檢討。
  (二)疑難問題之解答或協調。
  (三)表彰事項。
  (四)工作提示。
    村(里)幹事參加前項工作會報,應將會報重要事項轉知村(里)長
    。

  肆、文書處理
十一、村(里)幹事應以村(里)訪問、查報、服務為重點,公所應儘量
      簡化村(里)辦公處文書作業,其簡化方式如下:
    (一)公函:公所對村(里)辦公處頒發之法令、法令解釋、密件等
          及同一公文涉及其他機關必須行文者。
    (二)通知單:公所對村(里)辦公處應行通知事項,以通知方式為
          之(通知單格式如附件一),村(里)辦公處收到通知單時,
          應以最迅速方式傳達有關鄰戶知悉後,裝訂成冊保管一年始能
          銷燬。
    (三)交辦單:公所對村(里)辦公處必須將辦理結果陳報公所者(
          交辦單格式如附件二)。
    (四)口頭、電話、電子郵件或書面提示:公所對村(里)辦公處應
          行交辦事項,無需村(里)辦公處陳報者。惟村(里)幹事應
          將交辦事項錄載於工作綜合紀錄簿內。

十二、村(里)辦公處應置下列設備及資料簿冊:
    (一)應置設備:辦公桌椅、公文櫃、記事板、外出服務標示牌。
    (二)應備簿冊及資料:
          1.工作綜合紀錄簿(格式如附件三)。
          2.收發文簿(格式如附件四)。
          3.財產登記簿(格式如附件五)。
          4.鄰長名冊(格式如附件六)。
          5.村(里)經費收支簿及有關原始憑證。
          6.低收入戶及獨居老人名冊。
          7.村(里)緊急應變小組名冊(含人力物力調查資料)。
          8.村(里)行政區域圖(標明村(里)內各公共設施)。
          9.戶長名冊。
         10.村(里)辦公處證明事項。
         11.村(里)服務法令資料。
         12.村(里)幹事簽到簿。

  伍、查報、通報事項
十三、為加強村(里)幹事服務績效,擴大為民服務範圍,其協助查報、
      通報事項如下:
    (一)道路、排水溝、橋涵、水利工程等公共設施事項。
    (二)公園、綠地、行道樹、路燈等公共設施事項。
    (三)堆積建材妨害市容交通及建築廢棄物、材料清除事項。
    (四)妨害公共安全事項。
    (五)廢棄物、水溝、公廁等清理維護事項。
    (六)戶外自來水漏水改善事項。
    (七)電力、電話、電信設施事項。
    (八)有關災情查報、通報、協助相關救災及災後復建等工作事項。
    (九)有關山坡地違規開發查報工作。
      前項各款細目如附件七。

十四、村(里)幹事應利用於村(里)服務時間隨時隨地查察,於發現前
      點應行改善事項時,即應本於職責立刻通報或處理,無法逕為處理
      者,即行文公所辦理。
      公所接獲查報案件後,應逐案登記列管,凡屬公所權責範圍者,應
      即自行處理。如查報事項非公所權責所能處理者,應由公所轉送業
      務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公所收到處理情形回復函後,應將執行情形登記於原列管案,並轉
      知原查報之村(里)辦公處,村(里)幹事應依答復情形迅速赴原
      查報事項之現場查證,未處理者立即依行政系統追蹤辦理,至處理
      完畢為止。

  陸、督導考核
十五、公所對村(里)幹事服務工作平時督導考核分工如下:
    (一)業務督導勤惰考核:由民政課主辦,有關業務單位會辦。
    (二)品德生活考核:由民政課主辦,人事室、政風室會辦。
    (三)村(里)辦公費之審核:由主計室辦理。

十六、公所對村(里)幹事服務工作之督導考核,應至少每週核閱工作綜
      合紀錄簿一次,據以追蹤考核。

十七、村(里)幹事服務工作之督導考核重點項目如下:
    (一)村(里)工作會報執行情形。
    (二)民眾疑難問題及請求事項之辦理情形。
    (三)政令宣導成效(民眾宣導內容之瞭解程度)。
    (四)上級交辦業務之執行成果及過程。
    (五)村(里)幹事之品德操守、勤惰及服務態度。
    (六)資料簿冊記載情形。
    (七)村(里)民對村(里)幹事服務品質、觀感及村(里)長、鄰
          長之反映。
    (八)村(里)幹事對村(里)內各種組織、相關單位及治安狀況情
          資反映連繫情形。
    (九)村(里)辦公費之動支核銷情形。
    (十)村(里)幹事查報事項辦理情形。

十八、督導考核人員對於督導考核項目應嚴格查核,作為年終考核成績之
      參考依據。

十九、村(里)幹事之服務除村(里)長應隨時監督外,鄉(鎮、市)長
      並應經常督導,本府得不定期派員抽查訪問。
      本府抽查訪問發覺村(里)幹事服務不力者,公所應予調查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