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殯葬設施興建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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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設立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殯葬設
    施,以提高殯葬服務品質及便利縣內民眾辦理先人殯葬事宜,特設南
    投縣政府殯葬設施興建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之職掌如下:
  (一)運用公部門行政資源,妥善利用縣有殯葬設施土地,建設殯葬設
        施,以提昇殯葬服務品質及維護往生者尊嚴。
  (二)溝通、協調殯葬設施預定地點之鄉鎮市公所,請其協助並召開殯
        葬設施設置之說明會。
  (三)殯葬設施用地之選定及開發方式、設施、設備之研議。
  (四)殯葬設施之收費研訂。
  (五)其他殯葬設施設置相關事宜。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民政處處長
    兼任;委員九人,分別由本府財政處處長、建設處處長、地政處處長
    、農業處處長、主計處處長、工務處處長、原住民族行政局局長、環
    境保護局局長、衛生局局長兼任;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處自
    治事業科科長兼任;置幹事一人,由本府民政處自治事業科人員兼任
    ,負責小組之幕僚作業及相關行政工作。

四、本小組原則上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
    時並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克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單位、機關列席。

六、本小組所有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於殯葬設施正式營運後一年內召開會議,經討論營運狀況後,
    認本小組任務完成即解散之。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處相關預算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