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公共造產造林地巡山員服勤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所有條文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利掌握公共造產造林地現況,規範巡
    山員服勤應盡職責,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巡山員應嚴守紀律,服從本府任務之指派調遣及指揮,如有違誤情事
    嚴重者即予以解僱。

三、巡山員職掌及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巡視林野、防止災害之發生事項。
  (二)竊取或盜運森林主、副產物之取締、調查、通報事項。
  (三)擅自墾植或設置工作物之防止、取締及查報事項。
  (四)火災之防救及擅自引火之取締事項。
  (五)病蟲害及獸害之查報事項。
  (六)非法獵捕之通報及制止事項。
  (七)野生動植物之保護事項。
  (八)放牧之制止事項。
  (九)擅自丟棄垃圾、廢棄物或污染物之查報與取締事項。
  (十)擅自採取土石或採礦之查報及制止事項。
  (十一)保管維護巡視護管裝備。
  (十二)協助宣導保林並與當地居民聯繫事項。
  (十三)協助環境之維護事項。
  (十四)放租地有無依約使用。
  (十五)隨時防範盜伐及可疑人、車、贓物,並與當地憲警  單位保持
          聯繫,以利查緝破案。
  (十六)應服行臨時指派之工作及其他有關森林護管工作事項。

四、巡山員為嚴防不法情事之發生,若發現有森林被害情事(盜伐、濫墾
    、火災、濫建、濫葬、非法開路、採取土石、其他危害森林案件等)
    均應依規向警察機關及林區管理處或合作關係之鄉公所查報並向本府
    通報處理,不得有延誤、推諉、怠忽、匿報情事,並於事後以書面報
    告,否則依規議處;如發現危害造林地案件時,除應隨時陳報本府,
    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發現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時,應即時報請警察
        機關協助處理,以利緝獲,並調查被害現場,搜集有關資料陳報
        本府(附表格式二)。
  (二)竊占林地:發現濫墾、擴墾或擅自設置工作物時,報請警察機關
        協助處理,並隨時陳報本府(附表格式二)。
  (三)森林火災:發現或獲知森林火警時,除應即時採取緊急措施外,
        並以最快方法將火災發生時間、地點及災情陳報本府(附表格式
        三)。
  (四)其他災害:發現其他人為災害、病蟲害、獸害或天然災害時,均
        應採取適當措施予以處理外,並應隨時將災情陳報本府(附表格
        式二)處理。
  (五)巡山員執行前項各款森林災害調查時,如屬於盜伐者,應在被盜
        伐林木上以噴漆加註「封查」,以資識別。存留在現場之被盜伐
        木應妥加看管,並通知本府處理(附表格式二)。

五、巡山員執行巡視工作除在巡邏箱內巡視登記卡簽到外,應深入造林地
    重要地點巡查,並將巡山員年度巡視公共造產造林地情形統計表(附
    表格式一)每年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填妥寄送本府知悉。

六、巡山員巡視各造林地應按本府所訂次數到巡邏箱登記卡簽註巡視情形
    ,並填妥工作月報表送府以作為核薪之依據。

七、請假應事先辦理核准手續,如有未經核准而私自未出勤之情事依曠職
    查處,除不予計薪外,所衍生林政案件需負失職之責。

八、交通工具及裝備等公物均應愛惜,如有損壞須照價賠償。

九、禁止酗酒滋事或影響機關聲譽情事,如有違反,視情節論處。

十、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