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本府,縣道、鄉道管理機關為本府,其餘道路 為各鄉(鎮、市)公所。 前項除交通號誌由本府維護管理外,其餘路燈、人行道、人行陸橋、地下 道及道路清潔事項由各鄉(鎮、市)公所維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