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道路之改道或廢止,應向當地管理機關檢附相關文件申請之,管理機 關應予審核,同意後應將改道或廢止之路段公告徵求異議三十日以上,屆 期如無人異議或異議無理由者,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之。但第三條第 一款之道路依公路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依前項申請改道者,於公告前應完成新設道路並經管理機關同意接管,除 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改道之最小道路寬度以六公尺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