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鯉魚潭風景區委託經營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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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鯉魚潭風景區(以下簡稱本區)
  之經營管理,充份利用及發揮本區現有各項軟、硬體設施功能,提昇遊
  憩活動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委託經營管理之項目如下:
  (一)區內各項服務設施設備,場地植栽之經營利用及清潔維護與安全
    、管制等事宜。
  (二)充份利用本區環境條件與各項設施設備功能與腹地空間引進適當
    之各種觀光遊憩設施及活動。
  (三)辦理年度性結合觀光行銷之促銷活動。
  (四)配合本府辦理有關之觀光推廣與遊憩教育活動。
三、本區採公開招標方式委託經營管理,分規格標(含資格證件與經營管
  理企劃書審查)與價格標兩階段辦理。
四、委託經營管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年,期限屆滿後,經營單位經評
  定經營優良,得優先議價續約。議價不成時,依本要點第三點重新辦理
  招標。
五、經營管理單位,就區內「各項服務收費標準」,應事前報經本府核備
  。
六、經營管理單位,未經本府同意不得於區內擅自增建、改建或變更原有
  設施及其使用功能。
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