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事權,強化公共工程之作業功能
,特訂定南投縣政府公共工程管理中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府設公共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受縣長指揮監督。
三、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之營繕工程預算書圖之複核、發包、
品管及評鑑。
(二)對各鄉(鎮、市)公所辦理之營繕工程抽驗。
各學校營繕工程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由各學校自行辦理發
包,惟仍應受本中心之抽驗、評鑑。
四、本中心人員組織:
(一)本中心置主任、副主任各一人,由縣長指派人員兼任。
(二)本中心依業務需要置組長三人及組員若干人,由本府各營繕工程
主辦單位調派人員及約聘(僱)人員擔任。
五、本中心人員應集中辦公,以利業務推展,惟仍在原編制單位支薪。
第二章 營繕工程預算書圖複核
六、本中心負責複核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所編製或委外編製之營繕工程
預算書圖。
營繕工程預算書圖經完成法定程序後,移由本中心辦理發包。
七、本中心複核營繕工程預算書圖,得逕予修正或請原編製單位檢討。
第三章 營繕工程發包
八、本中心辦理營繕工程之招標、比價、議價,悉依審計法及其施行細則
、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暨相關規定辦理。
九、營繕工程發包底價之訂南,由本中心簽報縣長核定。十、本中心辦理
發包作業,除工程估價單、藍晒圖由業務單位提供外,其餘招標文件由本
中心自理,並加蓋本中心戳記。
十一、本中心為防止圍標,在南投郵局設立劃撥儲金帳戶(戶名:南投縣
政府公共工程管理中心)供投標人郵購圖說及標單,設投標專用信箱
供投標人郵寄標函。
十二、得標人所繳之押標金,於訂立合約書後依規返還或充作工程履約保
証金或差額保証金。未得標之押標金於開標結束後由本中心即予退還
投標人。
十三、本中心受理之招標案件開標時,除依第八點相關規定指定之監辦機
關派員監辦外,本中心應於開標前通知相關單位(機關)派員會辦,
俾開標時就有關投標人質疑事項提出解釋。
一定金額以上工程之招標、比價、議價案件,另由本中心依程序報
請審計機關派員會辦。
十四、決標之案件,本中心應於二天內將原卷交還原主辦單位(機關)與
得標廠商辦理合約之簽訂。
十五、保留決標之案件,由本中心依規定程序辦理。
十六、未決標之案件,由本中心繼續辦理。
十七、連續三次流標之工程預算如需檢討時,發還原主辦單位(機關)再
予檢討。遇有重大原因需停止招標之案件,發還原主辦單位(機關)
重新完成行政程序後送請本中心繼續辦理招標。
十八、本中心辦理營繕工程發包作業流程,如後附流程圖。
第四章 營繕工程品質管制
十九、為確保營繕工程品質,提昇公共建設效益,依據「臺灣省基層建設
品質抽驗要點」及相關法令,由本中心負責抽驗。
二十、本中心之抽驗方式與細節,悉依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優良廠商之評鑑
二十一、為建立優良廠商制度,另由本中心訂定廠商評鑑基準,據以實施
。
第六章 附則
二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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