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藝術大道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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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藝術大道之自然、人文、產業與
  觀光資源,鼓勵民間投資開發遊憩設施,以提昇本縣遊憩品質,建立成
  一條乾淨、安全便捷之景觀道路,特設立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負責推動。
二、本要點所稱藝術大道,其範圍如下:
  (一)自草屯鎮臺灣省手工業研究所經國姓、埔里至霧社段之臺十四線
    省道路段。
  (二)自埔里愛蘭橋起至日月潭九龍口止之臺二十一線省道路段。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制定本小組工作推行計畫及流程之研究事項。
  (二)有關藝術大道各行政業務之協調、聯絡及追蹤等事項。
  (三)有關藝術大道之道路改善、遊憩設施、溪流整治、環境美化、產
    業整合等之協調事項。
  (四)有關藝術大道藝文活動及藝術家聯絡事項。
  (五)有關藝術大道土地取得及管理協調事項。
  (六)其他藝術大道發展推動事項。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縣長及主任秘書兼任,委員若
  干人由召集人就以下人員遴聘之:
  (一)本府建設局局長、農業局局長、環保局局長、財政局局長、主計
    室主任、地政科科長。
  (二)本縣縣立文化中心主任、警察局局長。
  (三)草屯鎮鎮長、國姓鄉鄉長、埔里鎮鎮長、魚池鄉鄉長、仁愛鄉鄉
    長。
  (四)民間團體及事業單位負責人。
  (五)專家學者。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分別由縣長指派兼任,承縣長
  之命辦理本小組幕僚事務。
六、本小組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參加。
八、本小組兼任人均為無給職。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