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都市土地利用之需求,促進土地
有效之利用,在兼顧社會公平正義之原則下,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
七條之一規定,針對本縣都市計畫區內土地使用之變更審議,特訂定
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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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回饋方式
公設用地變更為使用分區之公共設施回饋比例標準如表一,土地使用
分區間之變更其公共設施回饋比例標準如表二。
都市計畫委員會對變更回饋比例之調整得參酌各都市計畫區之都市機
能、人口成長、公共設施劃設及開闢情形,依前表之標準做上下 5%
內之調整。
公共設施用地或不可建築用地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已為可建築用地
者,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得酌予降低回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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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免回饋情形
都市計畫變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回饋:
(一)都市計畫公告實施之土地使用分區經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為公
共設施用地,今再恢復變更為原使用分區者。
(二)都市計畫辦理檢討、重製,原核定都市計畫、樁位成果與地籍分
割資料不吻合而需調整變更,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
(三)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屬特殊情形者。
(四)依其他法律規定已繳回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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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回饋對象
本規定之土地回饋及代金繳納對象為本府,繳收之代金得成立都市發
展建設基金。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方式由本府另行訂定之。
前項基金尚未成立前,所需繳納之代金繳入縣庫,並由本府出具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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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回饋時機
應擬定細部計畫地區,於該細部計畫公告發布實施後,建照核發前完
成土地無償移轉與南投縣政府。
無須擬定細部計畫地區應於建照核發前完成土地無償移轉及代金繳納
與南投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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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回饋規定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其他都市計畫法
令另有規定者按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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