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資源班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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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
    學校)之資賦優異學生(以下簡稱資優學生)獲得適性教育,以充分
    發展其身心潛能,培養健全之人格,特訂定本要點。

二、資賦優異教育(以下簡稱資優教育)之適性課程規劃,除學生專長領
    域之加深、加廣或加速學習外,應加強培養社會服務、人際互動、創
    造思考、批判思考、問題解決、獨立研究及領導等能力。

三、資優教育教學應以協同教學方式,考量資優學生性向、優勢能力、學
    習特質及特殊教育需求,訂定資優學生個別輔導計畫,必要時得邀請
    資優學生家長參與。

四、資優資源班實施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應設立資優課程研究小組,依
    據資優學生特質提供特殊需求課程,彈性調整教學方法、課程實施計
    畫(含服務學生及名冊、資優資源班課表、課程內容、學習時數、師
    資、教師任課課表及節數等資料),應於每學年度開學前經學校特殊
    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與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送
    本府審查後實施;第二學期資料有更改部分,應於開學一星期內送本
    府備查。

五、學校資優資源班成班與裁減班之原則與條件如下:
  (一)每校資優資源班成班人數不得少於十人。
  (二)資優資源班每班安置上限三十人。
  (三)未設資優資源班之學校,該校資優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由
        教育處(以下簡稱本處)進行一年至三年之觀察輔導,其接受資
        優教育服務學生數達穩定成長且經本府核定者得設資優資源班。
  (四)已設資優資源班之學校,資優學生人數未達十五人者,由本處進
        行一年至三年之觀察輔導,其接受資優教育服務學生數仍持續下
        降且未達設班標準者,經本府審核後裁減該校資優資源班。
  (五)每校資優學生人數未達十人者,由學校提供資優教育方案。

六、設有資優資源班學校之特推會應依據特殊教育法令相關規定,審議資
    優資源班課程計畫、督導資優資源班教師擬定資優學生個別輔導計
    畫、提供資優學生申訴服務及其他資賦優異教育相關業務之協調。

七、資優資源班每班置導師一人,教師員額編制,國中每班三人,國小每
    班二人,有關師資遴聘應依相關規定辦理。除授課外,應訂定資賦優
    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並進行課程研發與教材編輯、提供專業諮詢與輔
    導等。

八、資優資源班教師授課節數規定如下:
  (一)資優資源班教師每星期授課節數比照同教育階段同職務普通班教
        師每星期授課節數。每節分鐘數與該教育階段普通班相同,因排
        課需要致每節分鐘數不足時  得合併各節分鐘數換算。
  (二)資優資源班教師如兼任行政職務,其授課節數比照該教育階段同
        職務行政人員授課節數,其減授節數應由學校總授課節數對等補
        足。
  (三)如課程教學需要於假期辦理研習營,其節數得由學期間之上課節
        數彈性調整沖抵之,調整方式以不超過資優資源班每星期總授課
        時數百分之十,學校應依前項規定查核教師授課時數及資優資源
        班課表。

九、資優資源班之排課,得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抽離方式:利用原班上課時段將資優學生抽離出來,安排至另外
        場所接受相同科目之課程服務,其抽離時數每生每星期不得超過
        十節。
  (二)外加方式:利用彈性時間、晨光時間、自習、午休、週末、寒暑
        假等非學科時段提供服務。
  (三)混合方式:兼採前二款方式排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