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動物防疫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為防治動物傳染病之發生,得令動物防疫人員施行動物生體檢查、預防注
射、投與疫苗、藥浴或投藥等防疫措施。

施行各項防疫措施得收取工本費如下:
一、豬日本腦炎預防注射:每劑量(頭)新臺幣五十元,其中含注射工資
    新臺幣五元。
二、狂犬病預防注射:每劑量(頭)新臺幣一百五十元,其中含疫苗費新
    臺幣五十元,識別犬牌及證明書等物品新臺幣五十元,注射工資新臺
    幣五十元。但本縣民眾主動辦理犬貓狂犬病疫苗注射者得免予收取規
    費。
三、犬貓疫苗注射證明頸牌遺失申請補發,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四、動物防疫自費隔離觀察:每日每頭收取飼養管理費新臺幣一百元。

本標準視動物防疫措施施行上有必要時得增減項目或調整工本費。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