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動物保護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將擬不繼續飼養之犬、貓送至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立動物收容所,
依下列標準收取費用,且不予退費:
一、飼主設籍於本縣且犬貓具寵物登記者,每隻收費新臺幣七百元;犬貓
    未具寵物登記者,每隻收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飼主非設籍於本縣,每隻收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飼主將擬不繼續飼養之犬、貓送至本縣公立動物收容所完成收養程序
    後,如欲再領回時,應依領回程序辦理,有應付之規費依相關規定收
    取。

符合下列情形之犬貓擬不繼續飼養並送至本縣公立動物收容所,得免予收
取相關費用:
一、於本縣公立動物收容處所認養犬、貓者,如不擬繼續飼養,自認養日
    起六十日內送回收容所者。
二、年老、重病而無力飼養犬貓之飼主。
三、飼養犬貓之家庭發生突發重大情況,無力繼續飼養犬貓者。
四、協助送交走失或野外遊蕩犬貓,持有證明者。

因違反動物保護法且遭強制沒入犬貓之飼主,其犬貓每隻收費新臺幣一千
元。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