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健全縣內果菜市場營運,改進經營管理及交易制度,加強服
務功能,促進公平交易,調節供需,提昇營運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考核對象:
(一)果菜市場及綜合農產品批發市場果菜部。
(二)果菜市場及綜合農產品批發市場果菜部各有關人員。
三、實施期間: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考核期間。
四、考核項目及配分:
(一)行政管理10%。
(二)業務管理40%。
(三)人事管理10%。
(四)財務管理20%。
(五)環境衛生管理20%。
(六)特殊表現與重大過失(其配分在滿分 100分外依事實認定計列,配
分比率為加減分10%)。
五、考核成績等第依下列規定:
(一)90分以上者為優等。
(二)80分以上未滿90分者為甲等。
(三)70分以上未滿80分者為乙等。
(四)60分以上未滿70分者為丙等。
(五)未滿60分者為丁等。
六、評審方法:
(一)評分標準:如本要點所訂市場考核評分表。
(二)由本府依本要點所訂「市場考核評分表」按季辦理初評,並於每年
二月底前將前一年考評結果彙整送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由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派員赴實地進行複評,以確定考核等第。
(三)考核年度區分: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七、考核獎懲:
(一)考核成績優等者:由本府發給獎狀,並由市場視財務狀況,酌予發
給員工考核獎金(不得超過三個月薪給),另有關人員得視情節依
有關規定酌予敘獎。
(二)考核成績甲等者:由市場視財務狀況,酌予發給員工考核獎金(不
得超過二個月薪給),另有關人員得視情節依有關規定酌予敘獎。
(三)考核成績乙等者:由市場視財務狀況,酌予發給員工考核獎金(不
得超過一個月薪給)。
(四)考核成績丙等者:不予獎勵。
(五)考核成績丁等者:市場負責人【主任、總經理(經理)】及有關人
員,得視情節並依有關規定由主管機關予以懲處,必要時另依農產
品市場交易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做必要處置。
(六)市場考核成績列為各市場經費補助之參考依據。
(七)「考核獎金」市場得於次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八、檢查人員應公正嚴謹,依評分表所列項目確實評分,不得循私舞弊。
九、市場年度考核工作,主管機關確實辦理圓滿完成者,其辦理考核工作
相關人員,得酌予敘獎。
十、本要點報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備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隨時檢討
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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