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辦理農地災害復耕審查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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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農地因颱風或豪大雨等災害
    遭大量土石淹沒需清理土石、整地復耕申請案件,特設農地復耕審查
    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農地復耕審查案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由受災農地之土地所
    有權人、承租人或使用人以書面(申報書如附件一)向所在地鄉(鎮
    、市)公所提出;如逾30日提出申請者,應依土地改良之程序提出申
    請。

三、本小組由縣長指定本府一級主管以上一人擔任召集人,其他成員由下
    列機關或單位派任之:
  (一)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
  (二)地政事務所
  (三)警察局
  (四)地政處
  (五)建設處
  (六)工務處
  (七)農業處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農業處農務發展科科長兼任之。

五、農地復耕涉及其他機關權責者,本小組得邀請各該機關派員參加。

六、各鄉(鎮、市)公所應於接到申請案後15日內完成初審送本府審查,
    必要時得延長15日送審,並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及副知本府。

七、本府收到鄉(鎮、市)公所所送案件後,由農業處將書面資料送審查
    小組分就各單位之審查項目(如附件二)先行審查。

八、本小組得視需要排定實地審查,並訂期召開審查會議。

九、審查決議由本府通知各鄉(鎮、市)公所依下列方式辦理之。
  (一)不涉及土石外運:當地公所通知農民於期限內自行雇工清理之,
        並副知警察機關及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砂石調查小組」,並請
        公所定期查核。
  (二)涉及土石外運:由公所依行政院函頒「河道搶險搶通復舊及有價
        土石處理原則」規定,直接辦理有價土石標售方式(即採即售)
        處理土石之清運,並函知申請人與副知警察機關及南投地方法院
        檢察署「砂石調查小組」。

十、土石外運需行經本府公告管制路段時,應依規定申請臨時通行證。

十一、辦理土石標售(即採即售)如無人投標時,由農業處徵詢該案申請
      人意見後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