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農民團體辦理蔬菜共同運銷工作獎勵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立蔬果運銷秩序,調節供需及提高
    農民團體工作人員之工作效率,促進共同運銷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經核准列入辦理蔬菜或青果共同運銷之鄉(鎮、市)農會、各合作
    社(場)、青果社集貨場均列入考評之對象。

三、工作考評以每年 1月 1日至12月31日為準。

四、工作考評評分項目及標準按「供應數量」佔20%,「運銷總值」佔25%
    ,「供應穩定性」佔20%,「分級包裝」佔20%,「工作配合情形」佔
    16%。
    前項評分方法及標準詳如附表。

五、各農民團體於翌年 1月31日前依評分標準辦理初評,並於初評結束後
    15日內將相關資料及初評表送本府復評以確定名次。

六、獎勵:
    成績優良農民團體由本府發給獎牌及獎品,並於年度相關計畫內優先
    列入補助。
    獲獎之農民團體及工作人員其獎牌及獎品由縣級農民團體統籌購置,
    並於召開全縣業務檢討或觀摩會時頒發表彰,所需之經費由本府編列
    預算支應。
    凡列前三名之農民團體,其鄉(鎮、市)農會總幹事、合作社(場)
    理事主席、青果社集貨場場長及青果分社經理,由本府函送各農民團
    體依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列名績優單位之農民團體,其實際工作人員由各農民團體依有關規定
    予以獎勵。

七、本要點經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