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山坡地違規使用之查報取締,特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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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實施範圍係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所稱之山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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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實施範圍內之鄉(鎮、市)公所應依行政區域及保育利用管理
需要調整工作人員就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劃定公告之公、私有
山坡地及原住民保留地為範圍,按村(里)分布狀況及事實需要,劃
定巡查區,規劃巡查路線,指派巡查人員,負責查報、制止山坡地違
規開發、使用行為。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保安林地、國家公
園區、水源特定區之查報、制止、取締,由各該經營管理機關本諸權
責,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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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巡查人員應負責巡查區巡視工作,發現下列情事之一,鄉(鎮、市)
公所應即查填查報表拍照存證,並同時報請本府處理:
(一)未經申請核准開發使用而有下列情事者:
1.查報制止超限利用之農業使用土地。
2.查報制止擅自開發疑為建築用、興建水庫、修闢道路、探採礦
物、採取土石、經營遊憩用地、設置墳墓、公園、運動場地或
軍事訓練、清理廢棄物或其他開發整地及其他違法或違規使用
行為。
(二)經主管機關核准開發或使用之案件,但有下列情事者:
1.引起嚴重土砂或渣物流失。
2.探採礦物或挖填土石方,未做好保護措施,致造成沖蝕、塌方
。
3.影響田地、房舍、道路、橋樑安全。
4.妨礙排水或灌溉。
5.影響水源涵養。
6.妨礙公共安全或公共交通。
7.堆積土石或垃圾等廢棄物,其防護設施不良。
(三)不遵守制止繼續開挖施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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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鄉(鎮、市)公所應辦理下列工作:
(一)查報表記載事項,經查確屬違規者:
1.填送制止通知書予土地經營人或使用人或所有權人;如無法認
定經營人或使用人時,則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2.將查報表及制止通知書函報本府處理,並副知公所相關業務單
位,各本其權責逕行處理。
(二)查報表記載事項,經查核不屬違規者予以存查,並副知本府。
(三)民眾舉發違規案件,經查核屬實者,函報本府處理;不屬違規者
,予以存查並副知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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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應辦理下列工作:
(一)本府農業處應先就各鄉(鎮、市)公所或有關機關送查報表記載
事項,迅作下列處理:
1.一般山坡地之違規案件,由農業處按查報內容,會同相關單位
實地查證後,就其違規事實依法處理。
2.屬公有原住民保留地之違規案件,移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比
照前目規定辦理現場勘查、限期改正通知、檢查等作業,並將
辦理情形副知本府農業處,如確已違反水土保持法規定,由本
府農業處就其違規事實依法處理。
3.前二目之主管單位,應將處理情形副知原查報鄉(鎮、市)或
原查報機關;如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法令者,應移送各該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單位俾本諸權責處理。
(二)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應就前款有關單位所送查報表內容與其
本單位職掌有關者予以查證後,迅依主管法令處理,並將處理結
果副知本府農業處與原住民族行政局及原查報鄉(鎮、市)公所
或原查報機關。
(三)本府各有關單位應將鄉(鎮、市)公所查報重大或具爭議違規案
件,提報本府山坡地水土保持違規使用查報與取締聯繫小組協調
處理並監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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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取締與處理工作:違反水土保持法或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除由
本府農業處山坡地管理科,依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或有
關規定處理外,涉及違反其他法令或目的事業者,應移送各該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或單位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副知本府農業處,其工作項目
及移送單位,如下:
(一)取締與處理擅自開挖建築(含違章建築)-本府建設處。
(二)取締與處理擅自興建水庫-本府工務處及有關水利單位。
(三)取締與處理擅闢道路-本府工務處。
(四)取締與處理擅自探採礦物-經濟部礦務局會同本府工務處。
(五)取締與處理擅自採取土石及堆積土石-本府工務處及地政處。
(六)取締與處理擅自設墳墓-本府民政處。
(七)取締與處理擅自設公園-本府建設處。
(八)取締與處理擅自設運動場地-本府教育處。
(九)取締與處理擅自清理(營建)廢棄物、土-本府環境保護局及建
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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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前點之各種違法違規開發、利用行為,涉及違反區域計畫法、非都市
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都市計畫法部分,由本府該管單位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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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府應製發巡查證,供巡查人員執行任務時之身分證明,其規格由本
府統一規定。巡查人員如因職務調動,應繳回巡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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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山坡地違法、違規案件之處理,必要時巡查人員得憑巡查證洽請當地
警察機關派員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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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依本要點實施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得訂定考核要點,按年度嚴加
考核成果得失,分別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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