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樹木認養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南投縣樹木自治保育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四條規
    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樹木係指本自治條例第五條所規範之行道樹、公共園區樹
    木及珍貴樹木。

三、機關、學校、法人、立案公私立團體或個人均得申請認養。

四、申請認養案件由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之各管理權責機關(單位)
    或南投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之各管理單位審核。

五、行道樹認養以路段為原則,公園、綠地等公共區域得全區或分區認養
    ,每次認養期間以一年至三年為原則,認養期間屆滿得繼續申請認養
    。認養人得以捐贈經費方式,由管理機關(單位)僱工維護,或擬訂
    認養計畫送經管理機關(單位)審查核可後,通知認養人定期點交,
    並簽定認養契約。認養人倘因故需中斷認養,應通知管理機關(單位
    )。

六、認養人應負責維護管理事項,包括環境清潔、澆水、除草、施肥、修
    剪、補植及病蟲害防治等,倘植栽或設施遭受天然災害或人為毀損時
    ,認養人應速通知管理機關(單位)處理。

七、認養人捐贈之設施或植栽,應經管理權責機關(單位)同意,始得設
    置或栽植。

八、認養成立後,由認養人於認養區域豎立標示牌,標示牌之規格、樣式
    及設置地點應經管理機關(單位)同意。認養期間屆滿或認養終止時
    ,由認養人負責移除並恢復原狀。

九、各管理機關(單位)應督導認養人依認養計畫及契約辦理,績效優良
    者,得予獎勵或表揚,績效不彰經輔導未能改善者,得提前解約,終
    止其認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