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辦理傷病看護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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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輕本縣家庭生活困苦且罹患
    嚴重傷病住院醫療需雇請專人看護者,協助其自行負擔醫療看護費用
    使獲得妥善之醫療照顧。

二、補助對象:
  (一)設籍本縣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列冊低收入戶。
  (二)依南投縣社會救助調查辦法,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一點五倍,且最近三個月羅患嚴重傷病住院
        治療,經證明需雇請專人看護,每月自行負擔看護費用超過新臺
        幣(以下同)三萬元或最近三個月累計超過五萬元以上,非其本
        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本縣查獲之路倒病人或遊民等身份無法查明者,比照低收入戶資格由
    本府逕行補助辦理。
    前項傷病就醫住院以在全民健康保險局特約醫療院所為限。

三、補助標準:
  (一)低收入戶核實補助,每日最高補助一千五百元(未達一日者以小
        時計算,每小時補助標準以每日補助標準除以二十四小時計列)
        。
  (二)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者,核實補助,每日最高補助七百五十元
        ,一年累積最高補助上限為九萬元(未達一日者以小時計算,每
        小時補助標準以每日補助標準除以二十四小時計列)。
    本要點所定補助項目為罹患嚴重傷病住院治療,經醫師證明需雇請專
    人看護,且需有僱請看護之事實。

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醫療看護行為發生日起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查定表檢
        具下列表件:
        1.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2.全戶財產、稅賦證明。(或低收入戶證明即可)。
        3.診斷證明書(敘明住院期間、住院診斷、相關囑言及住院期間
          是否需聘僱專人看護照顧等。)
        4.僱請看護證明書(請醫師或護理人員或社工人員依實際聘僱期
          間填證明,倘醫師已於診斷證明書上同時敘明實際聘僱期間者
          免附)。
        5.看護費用收據正本。
  (二)申請人自行備齊應備文件向所轄各鄉(鎮、市)公所申請,各鄉
        (鎮、市)公所於受理申請後應儘速完成調查及初核,符合條件
        者即填造查定表(如附件)於五日內報本府複核,經本府審定符
        合補助資格者,應即依規辦理補助費之核發。
  (三)申請人因故須由他人代理申請者,以其親屬為優先;無親屬者得
        由村(里)幹事、社工員代為申請。

五、申請看護費用者,應以具備僱用看護行為及支付僱用費用為要件,同
    居共同生活親屬或互負扶養養務人間依法互負扶養義務,不符僱用看
    護並支付看護費用要件,不得提出申請。

六、申請人如以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應即停止補助,
    並追回其已領取之費用,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依規移送法辦。

七、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計畫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ㄧ月ㄧ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