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娛樂稅徵收率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31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娛樂稅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本縣娛樂稅徵收率規定如下:
  一、電影、外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一;本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零點五。
  二、職業性歌唱、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課
      徵百分之十。
  三、戲劇、音樂演奏、說書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課徵百分之一
      。
  四、各種競技比賽課徵百分之二點五。
  五、舞廳及舞場課徵百分之二十五。
  六、高爾夫球場課徵百分之五。
  七、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課徵百分之十。
  八、動力飛行器課徵百分之二點五。
  九、機動遊艇課徵百分之零點一。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娛樂項目於南投縣政府文化局(演藝廳)及各鄉(
  鎮、市)文化或藝文活動中心演出者,其徵收率減半課徵。

  本徵收率標準得視本縣實際情形及需要於最高徵收率範圍內調整之。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