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公文交換中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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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公文傳遞,增進處理時效,節約
    人力物力,提高行政效率,特設置公文交換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公文交換中心,設於本府行政室(文書課)。

三、公文交換對象規定如下:
    本府各單位、附屬機關及南投市內之本府所屬機關。
    其他願意參與交換之機關學校。

四、公文交換每日兩次上午九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

五、公文交換作業要領:
    參與公文交換單位,對同一收文機關之發文,以併封為原則,並隨附
    公文傳遞清單(如附格式一)以利核對簽收。
    「送會」文件及其他需簽收之文件,應由交換之一方將送件簿交他方
    簽收。送會公文如有數單位時,依順序交換。
    具有緊急時效性,機密性或特別重要性之文件,不列入交換。
    各單位派遣擔任公文交換人員,應以編制內員工擔任為原則。
    各單位辦理簽收公文時,須具備收文章一顆(如附式二),如更換新
    印章時,須拓具印模二份,函送本府行政室備查。
    擔任單位公文交換人員,無論本單位有無公文交換,均應於交換時間
    到達公文交換中心。
    本府收文分辦表件,一律以點件收之,當場不得無故拒收,如有不屬
    本單位業務範圍者,須由業務主管人員簽註意見退回改分。
    交換公文中,如有誤夾其他文件者,應立刻登送件簿,轉送受文單位
    處理,並於原文上蓋「併封寄到」戳記,註明收送月日時;如有誤送
    ,應退還原發文機關,其有時間性者,得代為轉送並通知原發文機關
    ,同時在外收文表中註明。
    各機關傳遞清單之保存年限兩年。
    各單位每月交換公文件數及節省傳遞費用之統計表,應在次月十日前
    (如附式三),送本府行政室(文書課)彙辦。

六、獎懲:
    各單位擔任公文交換工作人員,在負責辦理該項工作之年份內,從無
    遲到、未到或貽誤情形者,對工作人員及文書主管由本府行政室簽或
    函請其服務單位予以適當之獎勵。
    各單位擔任公文交換人人員,如有遲到或未到情事,第一次勸告,第
    二次警告,第三次由本府行政室簽或函請其服務單位議處。如違誤情
    節重大者,其主管人員應受連帶處分。

七、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