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多房間職務宿舍及單房間職務宿舍借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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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應本府主管人員及編制內員工職務之
    需要借用本府宿舍,特訂定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多房間職務宿舍係指本縣南投市復興路一街之本府公有
    宿舍。

三、凡本府參議、秘書、消費者保護官、單位主管、副主管及機要人員得
    申請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

四、凡本府編制內職員、工友(含技工、駕駛)因職務上特別需要,符合
    下列規定者得申請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一)戶籍地為本縣埔里鎮、仁愛鄉、魚池鄉、信義鄉或戶籍地至本府
        所在地單程距離為40公里以上者。
  (二)戶籍地設於外縣市,戶籍地至本府所在地單程距離為40公里以上
        者。

五、宿舍借用期間以借用人任職本府期間為限,借用人調職時應依規定期
    限遷出。

六、本府員工依前點規定借用宿舍者應辦理下列手續:
  (一)填具借用宿舍申請單送行政處(事務管理科)審查登記。
  (二)准予借用者,借用人應與本府簽訂宿舍房地借用契約;其契約應
        依公證法辦理公證後始得遷入。

七、本要點修改實施前已核准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充當單房間職務宿舍者
    ,行政處得另規劃單房間職務宿舍供借用人重新申請借用,借用人不
    得拒絕。但不受第四點戶籍地距離之限制。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應依宿舍管理手冊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