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文書處理作業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08日

所有條文

一、文書處理應隨到隨辦、隨辦隨送,不得積壓。

二、文書處理過程中之有關人員,均應於文面上適當位置蓋章或簽名,並
    註明時間,以明責任。簽名必須清晰,以辨明為何人所簽。

三、各單位文書之傳遞,除由承辦人員親自遞送外,對於核擬、核會、交
    辦等案件登記由登記桌辦理,以簽收為憑,不得由外人攜帶。

四、公文呈判與會簽時,應依公文速別(最速件、速件、普通件、機密件
    )裝入卷夾中,文件應一文一夾。

五、會辦公文視同速件處理,各單位擬辦公文之會簽、會稿,應由各單位
    登記桌登記後,依序傳會或複製同時送會,但於送會時應予登記,俾
    便查考。

六、會辦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簽辦前會商協調:
    有時間性或重要案件。
    涉及三單位以上職掌案件。
    案情繁雜或意見不一致之案件。

七、承辦人員收到公文案件時,立即在甲表上簽名退回登記桌保管追蹤,
    並將該文登記於承辦案件登記簿,藉以瞭解自己承辦案件數,避免漏
    失。

八、對人民陳情、檢舉案件,應確實遵守保密規定,以保障陳情、檢舉人
    權益。

九、登記桌人員如有調動,應將業務有關事項詳細交代繼任人員並與主辦
    研考業務單位(人員)連繫,必要時得由研考單位(人員)予以輔導
    或訓練。

十、各單位主管認為經總收文人員分文後,不屬本單位業務範圍者,應即
    交由登記桌於電腦上辦理點退,並將該公文迅速送回總收文(文書課
    )改分或陳第一層裁決之。

十一、機密文書之分文(交辦)、陳核(判)、送會、送繕、退程、歸檔
      等流程,以業務主管或指定人員親自傳送為原則。

十二、各單位對以電腦收文會辦案件,送會、受會單位應同時在電腦上點
      簽收。電腦收文以外之文件,亦應由登記桌簽收,以明責任。

十三、如遇有二個會稿單位以上者,依序傳會至最後一個單位時再退回原
      單位,必要時並得以影印分會,以爭取時效。

十四、呈一層決行之文件,如上級有所批示,應先呈主管閱悉後再發文。

十五、承辦人員對經辦文件,自陳核(判)起至發文止,應負文件全程各
      階段查詢之責。如查催發生困難時,應即簽報。

十六、簽呈等案件比照公文處理程序於會各單位及陳核時,均應辦理登記
      ,俾利追蹤查考。

十七、各單位會簽文件儘量利用本府公文交換中心交換,以加速公文之傳
      遞。

十八、檢附文書處理作業流程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