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書處理應隨到隨辦、隨辦隨送,不得積壓。
|
二、文書處理過程中之有關人員,均應於文面上適當位置蓋章或簽名,並
註明時間,以明責任。簽名必須清晰,以辨明為何人所簽。
|
三、各單位文書之傳遞,除由承辦人員親自遞送外,對於核擬、核會、交
辦等案件登記由登記桌辦理,以簽收為憑,不得由外人攜帶。
|
四、公文呈判與會簽時,應依公文速別(最速件、速件、普通件、機密件
)裝入卷夾中,文件應一文一夾。
|
五、會辦公文視同速件處理,各單位擬辦公文之會簽、會稿,應由各單位
登記桌登記後,依序傳會或複製同時送會,但於送會時應予登記,俾
便查考。
|
六、會辦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簽辦前會商協調:
有時間性或重要案件。
涉及三單位以上職掌案件。
案情繁雜或意見不一致之案件。
|
七、承辦人員收到公文案件時,立即在甲表上簽名退回登記桌保管追蹤,
並將該文登記於承辦案件登記簿,藉以瞭解自己承辦案件數,避免漏
失。
|
八、對人民陳情、檢舉案件,應確實遵守保密規定,以保障陳情、檢舉人
權益。
|
九、登記桌人員如有調動,應將業務有關事項詳細交代繼任人員並與主辦
研考業務單位(人員)連繫,必要時得由研考單位(人員)予以輔導
或訓練。
|
十、各單位主管認為經總收文人員分文後,不屬本單位業務範圍者,應即
交由登記桌於電腦上辦理點退,並將該公文迅速送回總收文(文書課
)改分或陳第一層裁決之。
|
十一、機密文書之分文(交辦)、陳核(判)、送會、送繕、退程、歸檔
等流程,以業務主管或指定人員親自傳送為原則。
|
十二、各單位對以電腦收文會辦案件,送會、受會單位應同時在電腦上點
簽收。電腦收文以外之文件,亦應由登記桌簽收,以明責任。
|
十三、如遇有二個會稿單位以上者,依序傳會至最後一個單位時再退回原
單位,必要時並得以影印分會,以爭取時效。
|
十四、呈一層決行之文件,如上級有所批示,應先呈主管閱悉後再發文。
|
十五、承辦人員對經辦文件,自陳核(判)起至發文止,應負文件全程各
階段查詢之責。如查催發生困難時,應即簽報。
|
十六、簽呈等案件比照公文處理程序於會各單位及陳核時,均應辦理登記
,俾利追蹤查考。
|
十七、各單位會簽文件儘量利用本府公文交換中心交換,以加速公文之傳
遞。
|
十八、檢附文書處理作業流程圖(如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