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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有效阻絕毒品
    施用者心癮之復發,得結合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戒癮醫療機構
    、觀護志工協進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更生保護會或其他公
    益團體,共同辦理毒癮戒治諮商治療團體。

二、(實施對象)本中心毒癮戒治諮商治療團體,實施之對象為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及曾施用毒品,經評估有意願戒除毒
    癮之毒品施用者。

三、(實施方式)毒癮戒治諮商治療團體之實施,以每二週進行一次,每
    次二個小時為原則,採開放式小團體的方式進行,每次治療的團體成
    員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

四、(治療人員)毒癮戒治諮商治療團體之實施,至少應由一位毒癮戒治
    專業人員(包括醫師、心理治療師、社工師、護理師或職能治療師)
    及一位觀察員。
    前項心理治療師由戒癮醫療機構具備心理師資格者擔任;觀察員由衛
    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或其他從事毒品戒治
    相關工作之人員擔任之。

五、(治療費用)毒癮戒治諮商治療團體,相關治療人員之鐘點費用及雜
    費之支出,由本中心團體諮商費用支應。
    每次團體治療相關費用之支出,最高以新臺幣五千五百元為原則,其
    中治療人員之鐘點費用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相關雜費之支出以不
    超過新臺幣五百元為原則。

六、(治療處所)毒癮戒治諮商治療團體實施之處所,由本中心或治療人
    員洽商適當的治療處所為之。

七、(治療期程)每位參加毒癮戒治諮商治療團體成員之治療期程,以十
    次為一治療期程,但治療人員得視每位團體成員之治療改善狀況,加
    以評估增、減治療期程。

八、(治療評估)毒癮戒治諮商治療團體之治療人員,對於每次實施治療
    的情形,應加以評估及製作治療報告,並送本中心建檔。

九、(經費申請)辦理毒癮戒治諮商治療團體者,應提治療計畫並詳列經
    費概算,向本中心申請經費,相關治療經費,得先以領據借支,俟辦
    理完畢後,再檢具單據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