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97年度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毒癮戒治醫療補助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依據法務部96年 2月 5日法保字第0961000344號
    函辦理。

二、本補助治療範圍:指施用毒品者接受戒毒(含減毒),經醫師診斷可
    接受之治療及檢查、檢驗、評估、住院、醫療器材、藥品、心理諮商
    、輔導、後續追蹤服務等。

三、委託治療機構: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可之毒品戒癮醫療機構。

四、補助對象限於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一)戶籍設於南投縣之縣民
  (二)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可委託之毒品戒癮醫療機構確診;並經本中心
        評估核定在案。

五、醫療補助:
  (一)項目及標準
        1.戒斷戒治:每人住院療程核實最高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2.美沙冬替代療法:每人最高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二)補助原則
        1.治療方案僅得擇一補助,以補助一次為限。
        2.曾接受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補助之愛滋病毒癮治療者不得
          重複申請本補助。
        3.受檢察官緩起訴處分開始接受替代療法者或經濟狀況不佳、資
          力不足具證明文件者,且經本中心評估核定後錄案,得列為優
          先補助對象。

六、實施日期:本補助原則經公告後追溯至97年1月1日起實施,至該
    年度補助經費用罄為止。

七、申請程序:
  (一)毒品施用者請求戶籍地以外之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協助轉介治療時
        ,受請求之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即應協助轉介至當地醫療機構治療
        。
  (二)醫療機構申請補助應檢附補助申請單、醫療費用明細資料、補助
        清冊彙總表、本中心核定文件、就診同意書及收據向施用毒品者
        之戶籍地之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申請。
  (三)各縣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協助轉介治療時,應檢附行政院衛生署
        核可委託之毒品戒癮醫療機構之評估報告,並經由本毒品危害防
        制中心核定在案者始同意補助。

八、檢附表單
  (一)南投縣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毒癮戒治醫療流程
  (二)南投縣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受理毒癮戒治醫療轉介單
  (三)南投縣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毒癮戒治醫療補助申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