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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所屬各鄉(鎮、市)衛生
    所及慢防所(以下簡稱各所)人員,提高個人工作績效及醫療服務水
    準,特依據行政院核定「縣(市)立慢性病防治所、鄉(鎮、市、區
    )衛生所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並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金發給對象:獎勵金發給以各所年度預算所列員額及年度進行中
    經核准增加員額之現職人員為限。但臨時及額外人員,得由各所自行
    衡酌納入。

三、經費來源:
  (一)開辦醫療門診業務或實際醫療門診收入者。
  (二)本要點所需獎勵金,由各所醫療作業基金內有關科目項下支應,
        其提撥總額為年度事業收支(不含事業外收支)總淨餘數提撥百
        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五為醫療獎勵金。其實際提撥比率由本局
        依實際需要訂定之。
    前項年度事業收支(不含事業外收支)總淨餘數,除應扣除醫療作業
    基金之固定投資及醫療儀器所按月依規定提撥之折舊費用,及由醫療
    作業基金所進用人員之各項人事費用外,當月應收帳款應以實收數計
    列。但以公務機關預算建(購)置之資產之折舊提撥數得免列扣除。

四、獎勵金應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解繳本局統籌款專戶,統籌運用提
    撥比率由本局依實際需要調整訂定之。
    統籌專戶運用範圍:
    1.本縣無發給獎勵金之慢性病防治所或衛生所支援醫師之支援費。
    2.發給離島地區衛生所醫師工作補助款。
    3.補助因業務需要購置或急需修繕之醫療保健儀器、資訊系統、辦公
      設備及房舍之費用。
    4.本局及所屬醫療機構辦理預防保健、防疫、持續性醫療照護及訓練
      進修,全面品管等相關工作及行政事務管理之費用。
    5.本局及所屬醫療機構辦理新開辦醫療門診所需藥材週轉金之墊借。

五、獎勵金之發給原則:
  (一)各所應成立「績效評估委員會」。
        1.委員會委員依各所工作人員總額三分之一組成。
        2.除主管為當然委員,餘名額由同仁票選之,委員任期為一年,
          得連任一年。
        3.每三個月至少應召開會議一次。
  (二)依績效評核原則,客觀、量化之具體績效指標,評估個人之貢獻
        程度及工作績效,發給獎勵金,不得平均分配。
        前項績效評核原則,績效指標及個人工作績效評估標準:
        1.醫師獎勵金:
       (1)獎勵金百分之七十為醫師獎勵金,百分之三十為其他人員之
            獎勵金,且彼此間不得相互流用。
       (2)衛生所辦理醫療與牙醫診療服務時,應依各該科別之淨盈數
            比例,分別計算各科別之醫師獎勵金總額。
       (3)一位醫師之衛生所,分配百分之百。二位及二位以上醫師之
            衛生所,應先計算提撥獎勵金百分之五,分配予兼任行政主
            管職務醫師,餘百分之九十五,依醫師看診醫療點數比率分
            配之不得平分。
        2.其他工作人員獎勵金:
       (1)獎勵金百分之三十為非醫師人員之獎勵金支給不得平分。
       (2)其績效評核指標,計有關「專業人員」、「行政參與」、「
            危險業務加給」、「護理人員輪值」、「服務績效」、「特
            殊貢獻」、「主兼辦業務績效評估」等考量,由各所自行訂
            定之。
        3.居家護理所獎勵金發給原則:
       (1)總淨餘數提撥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五為居家護理所獎勵
            金,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為衛生局統籌基金收入。
       (2)獎勵金百分之七十為護理人員獎勵金,百分之三十為其他人
            員之獎勵金,且彼此間不得相互流用。
        4.上述獎勵金發給由各所績效委員會評定。
        5.新進或離職人員按當月在職日數比率計發。
  (三)醫師奉派兼職(支援或代理)者應就本職支給醫師不開業獎金,
        與兼職(支援或代理)醫療機構之獎勵金擇一支領;本職未支給
        醫師不開業獎金者,得同時兼領本職及兼職(支援或代理)醫療
        機構之獎勵金,若領取支援費時,其總淨餘數之獎勵金之比率百
        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五則全數繳局。
        但奉派在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山地離島地區、無開業醫師執業地
        區之衛生所兼職(支援或代理)者,得同時兼領本職之醫師不開
        業獎金或獎勵金及兼職(支援或代理)醫療機構之獎勵金。
        醫師以外之其他醫事人員奉派兼職(支援或代理)者,得同時兼
        領本職及兼職(支援或代理)醫療機構之獎勵金。
        1.支援醫師:一診為新臺幣二千六百六十元整,由醫療作業基金
          中支付;本局所屬醫療機構編制內醫師懸缺無法羅致,或應召
          服役無法覓得適當人員代理職務者,其支援合作服務費用,由
          原人事費項下列支。
        2.支援醫師應依醫師法之規定事先報准
  (四)各所醫師應於各年度開始前一個月一致決定,是否支領醫師不開
        業獎金;選擇支領醫師不開業獎金,不得再發給獎勵金。其賸餘
        解繳本局統籌款專戶。

六、停發獎勵金之原則:各所平時考核累積達記一大過或依公務員懲戒法
    受過懲戒處分之人員暨下列人員應予停發:由各所績效委員會訂之。
  (一)奉派或奉准參加國內訓練、進修、研究或實習超過一個月者。
  (二)奉派或奉准參加國外訓練、進修、研究或實習者。
  (三)請事假、病假或其他假別者。
  (四)曠職者。
  (五)前項停發期間不滿一個月者,均按該月全月日比率折算。

七、受領獎勵金人員,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醫師專勤服務等相關規定,
    如發現有自行開業、兼業或違反有關規定者,除依有關法令懲處外,
    並追回其自行開業或兼業以後所領全部獎勵金。

八、本局得成立『醫療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進行評估及審查,並隨時組
    成查核小組,實地了解本規定辦理情形,如經查核未依規定執行或績
    效不彰者,追究相關失職人員之行政責任。
  (一)本管理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應為奇數),任期一年,
        委員中應有三分之一為票選衛生所代表,其餘委員及召集人由局
        長指派之。
  (二)每六個月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三)前項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使得開會,出席者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使得議決。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另依其作業原則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