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精神衛生及自殺防治諮議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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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劃、協調及推動精神衛生及自殺防
    治工作,特設「南投縣政府精神衛生及自殺防治諮議會」(以下簡稱
    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促進民眾心理衛生之諮詢事項。
  (二)精神疾病防治研究計畫之諮詢事項。
  (三)精神照護機構設立之諮詢事項。
  (四)病人就醫權益保障及權益受損申訴案件之協調及審查事項。
  (五)其他有關精神疾病防治及自殺防治事務之諮詢事項。
  (六)整合本府各局處執行精神衛生及自殺防治業務。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縣縣長兼
    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縣副縣長或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
    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代表六人,由教育處、社會處、農業處、警察局
        、消防局、衛生局等處局科(課)長以上人員擔任。
  (二)精神衛生專業人員四人。
  (三)學者、法律專家二人。
  (四)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五人至七人
        。
    前項第四款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
    得補派(聘)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
    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
    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前項會議得邀請專家學者、業務相關機關、團體及精神科醫院精神復
    健機構、精神醫療網核心醫院等單位列席。

五、本會會議之決議,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為之;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並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代表機
    關、機構或團體之委員,不在此限。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委員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六、本會對於諮詢相關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機關(構)單位或學
    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擬訂意見送本會參考。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
    關(構)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

七、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辦理。

八、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業務費項下支應。

十、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